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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身份证被冒用注册设立公司,如何维权

日期:2016-11-2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81次 [字体: ] 背景色:        

身份证被冒用注册设立公司,如何维权?

在现实生活中,居民身份证被冒用、盗用的情况经常发生,这会给当事人生活造成了极大困扰,甚至巨大的财产损失。而在居民身份证被冒用的案例中,比较值得注意的情况就是身份证被他人冒用作为股东注册设立公司。本文就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设立公司如何维权进行简要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 而且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公民的姓名和身份信息予以严格的保护。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居民身份证被冒用、盗用的情况经常发生,这会给当事人生活造成了极大困扰,甚至巨大的财产损失。而在居民身份证被冒用的案例中,比较值得注意的情况就是身份证被他人冒用作为股东注册设立公司。本文就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设立公司如何维权进行简要探讨。

一、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的法律风险

1、当事人真正要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会受到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如果身份证被他人冒用注册了公司,而在当事人真正想自己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时就会收到限制而不能设立,进而给被冒用人带来极大的麻烦。

2、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认缴制注册公司的制度下,如果冒用人仅以认缴成立公司而没有出资到位,或者公司财产管理混乱,那么被冒用人就有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注册登记经过了行政部门的许可,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没有被相关部门纠正或者确认的情况下,被冒用人仍然存在承担债务的风险。

3、可能会被工商行政机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冒用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出资的,可以由工商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二、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如何维权

既然身份证被冒用注册设立公司会带来如此大的法律风险,那么如果发现身份证被冒用注册设立公司该如何维权呢?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维护自身权益:

1、取得相关证据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侵权人的行为造成被冒用人经济损失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人就可能涉嫌犯罪,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主要法律依据:

(1)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都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2)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工商部门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该公司的登记。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收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3、以工商部门给予公司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损害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对工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行政许可。主要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4、以实际侵权人即投资人、注册代理机构、被注册的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

讼,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相关裁判案例指引

1、相关民事案件裁判指引

(2013)洛开民初字第567号:安俊霞诉洛阳盛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民事诉讼案;

(2010)杭下民初字第250号:姜陈东与陈志进、杭州新香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民事诉讼案;

(2014)昆巴民初字第0322号:吕鉴涛与昆山天导计算机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民事诉讼案;

(2014)兴民初字第6852号:吴佳与宁夏嘉嘉通物流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民事诉讼案。

2、相关行政诉讼案件指引

(2014)成行初字第168号:杨少珍诉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行政诉讼案;

(2015)杭江行初字第97号:包承平与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行政诉讼案;

(2016)内0103行初1号:闫江波诉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回民区分局工商行政登记行政诉讼案;

(2014)朝行初字第423号:赵健利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工商行政登记行政诉讼案;

(2015)惠中法行终字第47号:秦惠彬诉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工商行政登记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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