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的车祸 身患骨质疏松症的七旬老太能否得到全额赔偿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8日傍晚时分,七旬老太李某和往常一样,喜欢吃完晚饭去附近散散步,说时快,一辆正朝她开来的小型轿车狠狠的撞向正在散步的李某,导致李某腿部粉碎性骨折,交警部门在本起事故中认定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但是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和保险公司迟迟不履行赔偿义务,导致李老太的治疗一度耽搁,李老太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驾驶员和保险公司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对损伤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李某因骨质疏松这一特殊症状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占20%。被告方因此要求根据鉴定意见减少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本案的李老太要求全额赔偿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老太的这一特殊症状能否减轻或者免除被告方的赔偿义务呢?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认为,李某因骨质疏松这一特殊症状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占20%,虽然这并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原因,但客观上造成了损失的扩大,因此应该予以减轻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对损伤参与度构成影响,但受害方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并没有过错,因此不应当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原告应得到全额赔偿。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从法律规范角度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责任事由主要是故意或者过失,但并未规定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对受害人特殊体质的损伤参与度作相应考虑并予以在赔偿总额中作相应的扣减,因此被告方要求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次,从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受害方有无过错来看,根据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来看,受害方并无任何过错,是驾驶员违法碰撞正常散步的受害人,本案的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对损伤的发生有过错,故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若没有本起交通事故,李某的腿部就不会骨折或者就不会那么快就发生骨折,因此只有在被侵权人有过错或故意等因素下,侵权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故不应在本案中根据损伤参与度鉴定作相应的扣减;最后,从常理分析,受害人李某因年事已高骨质难免疏松,且该症状系老年人的常见体质,属于受害人不可控因素,本案中也并无证据证明仅因该特殊体质即会导致腿部骨折。
因此综合以上三点,应支持原告要求全额赔偿的诉讼请求。
作者:张俊,单位为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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