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裁判要旨汇总、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
男方在婚后将女方婚前所有的汽车出售并用所得价款购买新的汽车,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关键词:婚前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
裁判要旨: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在确定配偶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考虑收益的取得是基于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经营来判断。女方婚前所有的汽车,男方在婚后出售,并用所得价款购买新的汽车,仅是由动产转化为金钱,没有包含夫妻的共同劳动,因此仍应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该财产进行分割,应当将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的扣除,剩余部分考虑折旧后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相关案例:
郎某与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原告郎某与被告屈某经人介绍于2005年3月份认识,于2005年12月19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前原告娘家陪送其家用电器数件;婚前被告父母为其购买汽车一辆,婚后被告将其汽车出售得款25,000元,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5月使用被告出售婚前汽车所得的25,000元购买桑塔纳牌轿车一辆,购车款83,000元,登记人为被告。原、被告于2005年12月21日购买楼房一套,同日分别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登记原告所占楼房份额为80%,被告所占份额为20%。婚后原、被告有共同债务82,000元。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原告于2008年11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承担婚后共同债务,女儿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本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汽车归被告屈某所有,被告给付原告一半折价款四万一千五百元;同时对房屋归属、子女抚养、原告郎某个人婚前财产归属及婚后共同债务承担作出了判决。
原审判决后,被告屈某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5月10日,一中院作出(2010)一中民监字第02022号民事裁定,对该案中涉及财产的部分再审。一中院再审后,于2010年6月11日,以(2010)一中民再终字第104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涉及财产部分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以调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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