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前住房婚后动迁款如何分割?
小张与妻子梅女士1998年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自己婚前有一套住房,2011年因拆迁获得各项补偿及奖励共计165万元,现双方正在协商离婚,但对于 动迁款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他认为房屋是他婚前取得,动迁款与妻子无关,但妻子认为其中房屋补偿款85万元与她无关,但是其他的拆迁补偿与奖励共计80万 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均分,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吗?
案例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一方婚前购买或者取得房屋,在 法律上来讲应该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即便发生拆迁,那么房屋的价值补偿款部分,也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而不能因为动迁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但是 扣除房屋价值补偿款之外的签约补贴和搬迁奖励等费用共计80万元,并非婚前取得的,而是婚后因动迁取得的。
结合《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房屋按照法律的规定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范围有:一方婚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因此,婚前个人房屋属于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随婚姻生活的加长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因此,婚前个人屋,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属于原所有人个人所有。该补偿款虽然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其实是个人房屋产权的权利转换形式。该补偿款的取得是以个人房屋的拆迁为前提。因此,应属于原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由原所有人享有,不作分割。但如果在拆迁时,拆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以货币补偿形式进行补偿的房屋超出原房屋面积,则应根据超出的面积的性质进行认定: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应是原所有人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原所有人购买,而且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应作为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收益即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此,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获得的拆迁补偿款,离婚如何分割就需要具体看是否是原值补偿,按照房屋原来面积进行的补偿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不予分割。如果超过了补偿面积,需要共同购买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参照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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