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看车费 引发万元赔偿
因二元看车费起纠纷,引发出万元赔偿。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60岁的老太太邵某在平顶山南环路一家属院看车子棚,姬某在该家属院开茶馆,双方平常因为琐事引发一些矛盾。2015年5月22日23时许,姬某的一个朋友骑电动车找姬某玩,因为姬某的朋友想把电动车停放到家属院车子棚内,但是负责自行车棚管理的邵某说需要收费,姬某从家出来后和邵某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厮打,姬某被打伤。
当晚邵某被120拉至医院,被诊断为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右膝关节损伤、左额颞部损伤、右额叶缺血灶,次日住院,6月12日出院,实际住院20天,期间共花费医疗费8854.54元。邵某的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2015年10月15日,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对姬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双方均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该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庭审中,姬某表示,事实不像邵某诉状所说的那样,事实上双方开始互骂,后邵某拿一大锁砸他,砸住他的腿了。双方中间也有互推,邵某的膝盖是其自己在大门口摔倒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邵某与被告姬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相互厮打,致使原告邵某受伤,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原、被告均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对于原、被告的责任比例法院酌定为2:8。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核定如下:1、医疗费8854.54元;2、原告在医院实际住院21天,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内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天50元,住院20天×50元/天=1000元;3、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应当获得营养费赔偿,营养费以每天10元计算比较适当,住院20天×10元/天=200元;4、交通费,原告主张200元比较合理,法院予以支持;5、护理费,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护理人员日薪150元,在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法院予以支持。护理费为3000元(150天×20天);6、误工费,原告无固定工作,其主张每天75元的误工损失比较合理,法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的伤情、住院病历及医嘱,法院对原告的误工时间酌定为100天。故误工费为75元/天×100天=7500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的伤情、过错及被告已受到行政处罚,对原告精神上已进行慰藉等事实,法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告邵某遭受各项损失共计20754.54元,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16603.64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209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513.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判决:一、被告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邵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14513.64元。二、驳回原告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叶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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