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以笔名、绰号、同音字等出具的借条,如何确定被告?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贯彻了《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有明确的被告”的原则。王法官认为,重点在于,被告是明确且唯一的,能够具体指向的,而不是含糊晦涩的,如“张大明起诉李小明,全国叫李小明的人很多,但是张大明将李小明的身份证号码、住址都写的很清楚。” 这就达到了民诉法所规定的“明确的被告”的条件,至于李小明是否是实体法中需要承担责任的人,可以通过审判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