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和原则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按该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指定赠与或指定继承的情景);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焦点有:
不动产
不动产处理和分割的原则,在本节第五项中已有详细描述。
存款
法院处理夫妻存款的范围,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它人名下的财产,法院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比如,女方诉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之母的名义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银行开户账号,因该诉求涉及第三人的权益,因此,法院不会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告之女方另案提起确认财产权之诉,但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女方的诉讼请求。
另外,法院处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对于一方请求法院调查取证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查询存款余额,除非当事人的申请明确要求法院打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如果从存取款明细账中可以清楚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额。比如,男方申请调查女方上海银行某账号下的存取款情况,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该账号下的余额仅有一百多元,但在一个月前,女方有三次较大的现金支取行为,总额达到了十余万元。除非女方能举证证明这些钱用于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则,法院应当按十几万的数额而不是按一百余元的余额认定夫妻应分的份额。
股票
虽然目前股市不景气,但因上海是全国仅有的二个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之一,因此,炒股行为较为普遍,股票分割在离婚案件中相当普遍。本书在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中已详细描述了不知道对方股票账号如何处理。因此,如果不知道对方的股票账号,可依该部分内容在实践中处理。如果已经知道对方的证券资金账号,在分割对方股票时,要注意二个数额,一个是当前股票总市值,即截止到打印时止,根据市价,对方股票账号内所有股票的市值一共是多少。另一个是资金账户内的数额,即资金账户内的现金数额。在计算对方应分的股票账户总额时,应将当前股票总市值与当前资金账户内的数额相加累计得出的就是应分的股票价值。比如,经调查,男方婚后在股市内共有十二支股票截止打印对账单止,十二支股票总市值为33万元;而资金账户内尚有2万元现金,男方股票账号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总资金额应为33万加2万即35万元。
公司、企业股权
实践中,有些夫妻在婚内注册公司或企业时,用的是自己家人的名子,而夫妻双方在股东名册中,均未体现。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提出要求分割股权,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原因是该股权涉及第三人权益,依然要另案提起确权诉讼。因此,分割公司、企业股权,主要还是股权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情况,一般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情况: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
这不单单是婚姻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且,在实际处理时,法院还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
其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
其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解释(二)十六条规定:
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同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实践中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耗费时间和精力较长,法律问题涉及相对也较为复杂,往往法院的判决还要等公司的股东决议,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难已把握,因此,是律师发挥作用的地方,也是婚姻律师可以挣到钱的地方。
第二种情况,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应该说,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处理原则是与第十六条公司股份处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是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
第三种情况,夫妻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离婚时如何分割?
因为不涉及到第三人权益,故处理起来相对简单。解释(二)十八条规定:
1)如果一方要企业的经营权,要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取得企业一方补偿另一方。
2)双方如果都要企业经营权,由双方竞价,按出价高的竞价额给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愿经营企业的,一般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告之双方清算注销该企业,如果尚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分割
汽车
如果夫妻离婚时,分割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汽车,应以汽车的现价为基准,拿车的一方给另一方折价款。如果双方对于汽车的现价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可以由原告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委托有质资的评估机构对汽车的现价进行评估,法院在根据评估结论进行判决和处理。比如,夫妻2001年买了一辆别克轿车,到了2005年离婚,汽车购买价是二十五万(包括汽车牌照),但夫妻在诉讼时却对该车的市值达不成一致的意见。男方认为,该车计算折旧,仅值十万左右,而女方认为,该车价值二十万。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车进行评估,法院委托某估价事务所进行评估,特出该车市值十八万元的结论。如果原、被告不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一般就会按十八万元分割该车。比如,该车归男方所有,男方应给女方折价款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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