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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认定

日期:2016-02-05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吴晓芳 阅读:41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认定?

答:这个问题法律并无规定,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著名婚姻法专家杨大文教授主张,依据《婚姻法》之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应当归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也有不少学者认为,从国外立法看,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所得收益的所有权之归属,在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的一些国家,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二是一律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的规定;三是部分归夫妻共有,一部分归个人所有,如《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法国的立法例值得借鉴,即对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收益应当区别对待。

从各地法院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性质认定上差别较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投资收益包括:(1)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持有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2)一方将婚前财产存入金融机构或出租给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或租金;(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让其个人的所有的股份、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而取得的增值部分;(4)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增值部分。”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投资”作了非常宽泛的理解,并将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大部分收益类型都纳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理解则与广东高院有所不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一条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是这样解答的:“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该文件进一步规定:“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婚后收益性质以及取得方式的不同,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益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2)自然增值

(3)主动增值

(4)投资收益,包括直接投资收益和间接投资收益

(5)知识产权收益

(6)生产经营收益

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和制度,非财产所有人对他人的原财产投入了新的财产和一定的劳务,从而使他人的原财产增值,投入新财产和劳务的人有权要求与原财产的所有权人分享增值后的财产中的合理利益。就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言,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共同管理、共同修缮、共同投入了新财产,从而使该项财产主动增值的,夫妻另一方有权主张对该项财产增值的部分享有权利和利益。

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3]投资可以划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方式。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称为直接投资;将货币用于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称为间接投资。投资收益应当具备以下特点:一是通过让渡一种财产而换取另一种财产,进而从新获得的资产中取得的收益;二是收益的取得具有风险;三是需要投入时间、精力、智力、体力才能取得。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投资取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用“除外”的表述方式规定了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归属,即: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换句话说,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投资收益、主动增值收益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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