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通过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条认定案件事实
——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利用高度盖然性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通过对间接证据的分析,来认定案件事实。
标签:证据规则⊙间接证据⊙高度盖然性⊙经验法则
案情简介:2000年,刘某与侯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刘某以3万元价格将房产转让给侯某。2007年,刘某起诉侯某,要求支付购房款3万元。审理中,侯某无法提交已付款3万元的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房屋转让协议》、原房屋所有权证、录音光盘等间接证据,以证明其已在7年前交付购房款。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中,虽然《房屋转让协议》、原房屋所有权证、录音光盘等间接证据中的任一证据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侯某已付清3万元购房款事实,但每一间接证据都从不同侧面间接证明案件部分事实,各间接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且该证据链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而得出惟一结论,即侯某已向刘某付清购房款3万元,故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当事人所举间接证据均从不同侧面间接证明案件部分事实,各间接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且该证据链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而得出惟一结论的,法院应对该证明事实予以认定。
案例索引:四川高院(2010)川民提字第84号“侯某与刘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侯琼芳与刘秋英、李国章房屋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再审案》,载《审判监督指导·裁判文书选登》(201402/48:152)。
解读:合同是否履行,应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无直接证据情况下,间接证据如形成高度盖然性,亦可起到证明事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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