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系由法院依职权作出的行为
——当事人不服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决定,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复核,但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标签:诉讼程序⊙审理范围⊙诉讼费用
案情简介:2009年,开发公司起诉芦某,主张违约损失,获得一审判决部分支持。芦某上诉,二审维持。芦某随后申请再审。在上诉和再审程序中,芦某诉讼请求均包含了要求变更诉讼费用负担的内容。
法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可见,依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是由法院决定并依职权作出的行为。故本案申请再审人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法院对其实体方面的申请再审请求经审查予以驳回,对其变更诉讼费用负担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当事人不服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复核,但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当事人在二审或再审程序中提出变更诉讼费用负担请求的,法院可依职权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需要变更及如何变更。
案例索引:见《对于变更诉讼费用负担的请求如何处理——芦文喜与安阳市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交工损失纠纷案》(郭魏,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1402/48:139)。
解读: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文书裁判主文中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有异议,是否可以上诉,法律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亦基本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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