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被秸秆烧伤谁之过?
问:2013年9月28日,王某将其脱完花生的花生秸秆推到王某田地西边和北边的路沟里。2013年10月2日16时许,张某(四周岁儿童)随其母亲在田里收花生,后张某与其它儿童到王某地边堆放花生秸秆的路沟旁玩耍。张某在玩耍期间,掉进路沟内,被堆放在路沟内的花生秸秆下面的暗火烧伤双腿、双脚。后经鉴定张某左足损伤伤残等级为七级,原告左下肢体表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现张某法定代理人能否起诉要求王某进行赔偿。
答:王某作为秸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其堆放在地边路沟内的花生秸秆尽到妥善的管理义务与安全注意义务,避免对他人的身体和健康造成损害。张某在王某地边路沟玩耍,被王某堆放的花生秸秆下面的暗火烧伤,王某作为花生秸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到妥善的管理义务与安全注意义务,王某对张某之损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张某父母作为未成年人张某的监护人,事发时对张某在王某地边路沟内玩耍疏于管理,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张某掉进王某地边路沟烧伤的损害存在主要过错,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作者:李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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