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享受工伤待遇能否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问:我是一名农村信用社信贷员。一日,我到村里为村民办理贷款信用证明,走到村口时被一辆疾速驶来的摩托车撞倒,造成我小腿和膝盖处骨折,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7000元。我向县劳动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获批,得到部分补偿。事后,我找到摩托车主陈某,要求陈某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陈某以我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拒绝赔偿。请问,我能否诉请法院让陈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你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摩托车主陈某赔偿你的医疗费等费用。
本案所涉及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并行的问题。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劳动者受工伤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结合本案,你受工伤是因陈某骑摩托车超速所致,陈某应当承担侵权的赔偿后果;第二,你虽然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保险机制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属公权范畴。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属私权范畴。且二者规定并不冲突,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据此,侵权的第三人,即陈某,不能以你已经获得工伤待遇为由推卸对你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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