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内部操作规程对外不具有效力
根据《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中对成把纸币张数的规定,每把纸币应为100张,但该规定仅是银行内部对收入现金进行清点和封存的标准,是银行系统的内部规定,只对银行系统内部的出纳工作具有规范作用,且银行向储户支付现金,不能以“把”数为计量单位。对支付给储户的现金,必须当面清点,并以当面清点的金额为准。因此,《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中对成把纸币张数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银行已经按规范全面对外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据。
(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不当得利纠纷案——2002年11月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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