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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悬赏广告行为的性质界定

日期:2015-12-11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30次 [字体: ] 背景色:        

发布悬赏广告行为的性质界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发布声明,承诺对任何按照声明的条件完成指定事项的人给予约定的报酬。任何人按照广告公布的条件,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即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发出悬赏广告的人,则应该按照所发布广告的约定,向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支付承诺的报酬。

(鲁瑞庚诉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2002年4月1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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