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哪种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费?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享有对业主公共部分利益进行管理,处分的权利。实践中,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中,通常将转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并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此时,该物业服务合同原则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拒交物业费。当然,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合同负有向业主告知的义务,若未履行相应义务,业主有权通过相应程序更换业委会成员。
除此情形外,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业主亦需要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1)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没有续签合同,但又继续进行了物业服务;(2)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没有续签,业主接受了相应的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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