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对立案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