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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日期:2015-12-0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37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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