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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 诉讼赔偿专栏

十元馒头起纠纷 致人受伤须担责

日期:2015-11-27 来源:中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焦玉兰  阅读:124次 [字体: ] 背景色:        

生活中发生了小矛盾本应相互协商解决,本案的当事人毛小强却因为其母亲与刘爱巧之间的十元馒头钱纠纷问题,最终将刘爱巧打伤,付出赔偿刘爱巧各项损失7296.64元的责任。

2015年4月16日,毛小强接到母亲电话称有人在其馍摊闹事,毛小强坐车赶到时听说其母亲与刘爱巧已经被警察带到派出所,毛小强又坐车到派出所门口,见到从警车副驾驶位置打开车门正准备下车的刘爱巧,毛小强上前抓住刘爱巧头发,朝刘爱巧头部打了十几下。刘爱巧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于2015年5月26日出院,共住院10天,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3774.61元,出院诊断为:1、头面部、四肢多处软组织损伤;2、右侧上颌窦额突骨折并左侧上颌窦炎;3、外伤性头晕、头疼;4、右眼睑挫伤;5、右耳感音神经性耳聋;6、冠心病。出院后,刘爱巧又到诊所治疗,支出诊疗费422元。对毛小强的行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5年5月3日,刘爱巧到医院诊疗并作法医鉴定,支出费用5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刘爱巧与毛小强母亲发生纠纷,毛小强将刘爱巧致伤,并经公安机关处罚,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刘爱巧因身体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毛小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刘爱巧所受损失应依据相关规定,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7296.64元。据此,三门峡市中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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