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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浅谈电子送达的现实困难与解决措施

日期:2015-07-16 来源: 作者: 阅读:180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谈电子送达的现实困难与解决措施

——从人民法院民事送达的角度分析

作者:叶波

论文提要:

有效的送达,是民事诉讼的前提。但送达难,已成为当今人民法院的一个普遍难题,甚至成为影响制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效率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有效的实现送达必将推动民事诉讼的快速发展,实现民事审判效率。随着现代通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送达已渐成为人民法院文书送达方式的一种。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方便快捷,又节约成本的高效送达方式,已越来越受到适用与重视,但因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其发展适用也存在诸多困难。妥善解决电子送达发展中的困难,将有效的解决实践中送达难这一难题。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新增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专门针对电子送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此规定为送达的发展提供了发展方向,也为电子送达的推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此规定也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本文拟根据电子送达的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送达的实际情况,就电子送达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就电子送达的规范与完善提供意见和建议,以期促进电子送达的进一步发展,促进送达难的进一步破解。

关键词:电子送达 民事诉讼 送达难

一、引言

早在2003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已有电子送达的初步规定。该规定第六条载明:“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新增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专门针对电子送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从上面可以看出,电子送达早有法律依据,现实中也早已将电子送达用于实际的诉讼文书送达。那究竟何为电子送达?笔者认为,电子送达即是人民法院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与网络技术手段向受送达人送达案件有关法律、诉讼文书,并能够确认收悉的一种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因其高效便利性,有着极其远大的发展空间,但是在实际的诉讼文书送达中,电子送达因各种因素的限制,影响甚至妨碍其应有的优势价值。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电子送达的现实情况,来探索相关解决之道,以期促进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的更及时、高效。

二、电子送达的方式与特性

(一)电子送达的方式

就目前而言,电子送达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电话送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通讯技术的广泛运用,电话的使用已经基本普及到每个人。这为法院的文书送达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条件。目前电话送达也成为最为普遍的一种电子送达方式。

2.传真送达。传真虽然不像电话一样普遍,但社会团体、国家机构、企业法人等组织机构均配备有传真,这也为法院的送达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传真兼具语言和图文的特点,更有利于文书的有效送达。

3. 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件是利用信息互联网络进行信息传递的方式。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与运用,电子邮件成为人们联系的另一种方式。法院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物质及技术基础已然具备。

4.其他通过通讯或网络技术方式的送达。上述三种送达方式只是法律通过列举的形式表现,更具有明确性,但电子送达不仅仅止于上述三种方式的送达。实践中,还可以通过其他通讯或网络技术方式开展的送达,也属于电子送达的范畴。如通过电话短信、彩信以及网络技术的QQ等时下流行或通用的方式送达。

(二)电子送达的特性

随着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以及传统送达方式的现实困境,电子送达这一新型的送达方式,因其特殊性受到喜爱。

1.先进与技术性。电子送达是基于现代通讯与网络技术而形成,是将现代通讯技术与网络技术有效的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具体体现。缺少现代通讯与网络技术这一基础,电子送达将无法实现。而现代通讯与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与发展也为司法文书的电子送达提供物质基础和发展空间。

2.便捷与便民性。电子送达是通过通讯与网络技术,具有无视物理地址距离、人员时间交接等现实条件制约。受送达人无论身处何地,只要具备相应的通讯网络技术就可接收送达文书,无需费时费力的前往领取法律文书,法院也无需奔波送达文书,浪费司法时间。同时,电子送达可以直接依据电子技术反馈送达情况,无需直接送达的受送达人或代理人直接签收,无需与留置送达的见证人签字,无需邮寄送达与委托送达被动的等待送达情况的结果。

3.效率与公平性。有效送达是审判的前提。及时有效的送达能够更快更好的推进审判工作的开展,实现案件审理的效率,确保司法的公正。电子送达通过通讯与网络技术,能够在很短时间内完成送达,无需传统方式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送达,为及时有效的审判提供帮助,很好的实现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取向。

4.经济与实用性。电子送达无需受送达人现场领取或法院前往送达,在节约经济与时间上均有体现,能够有效的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随着现代通讯与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特别是电话、互联网的广泛普及,电子送达已具备较强的可行性与实用性。

三、电子送达的现实困难

(一)送达账号的获取困难与送达对象的不确定性

电子送达首先需要明确受送达人的账号或号码,不然就没有送达的方向,无法实现送达。然而,获取受送达人的账号或号码也较为困难。司法实践中,除了当事人提供外,人民法院往往需要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组织机构或亲朋近邻等方式获取,但实际获得的概率较低。

此外,在获取受送达人账号或号码后,明确其真实身份困难。实际中,因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未全部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人民法院不能确定电子送达人确系受送达人。特别是在电子送达人意图逃避诉讼时,否认人民法院已实现送达,法院证明困难。

(二)实现送达证据难以明确与收集

受送达人否认人民法院已送达的时候或人民法院缺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要证明其实现送达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未实行实名登记时,法院如何收集证据证明电子送达相对人为受送达人;其二,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为实行实名登记时,但送达相对人否认实现送达的,法院如何证明电话送达时接听人为受送达人本人,并已告知受送达人相关送达内容;如何证明电子邮件、传真、QQ等送达时受送达人本人亲自阅读相关送达内容。

(三)现实物质条件的限制

电子送达基于其技术性,需要相应的技术来予以实现。从物质设备上来看,电话虽已基本实现全面普及,但并非意味着人手一个电话;传真、电脑与网络,虽使用范围逐渐扩大,但仍有部分个人或群体未使用,从而影响电子送达的实现。从使用情况上来看,即便具备相应的电子设备,但由于个人知识水平不同、个人喜好差别等原因,影响相应的电子设备或技术的使用,进而影响电子送达的实现。如有人不会使用电脑,有人不喜好使用电子邮件、QQ等网络通信技术等。从人民法院自身情况来看,人民法院尚未建立和形成完整的电子送达体系,缺乏相应的电子送达专用设备和专用配套系统,电子送达的可操作性差。

(四)电子送达的真实性难以证实

生活中,各种打着人民法院的旗号,运用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行骗时有发生,社会大众对此深恶痛绝。因此,对人民法院推行电子送达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如何使社会大众相信电子送达的真实性,受送达人又如何确认电子送达的真实性,将直接影响送达的实现。电子送达如果不能直接让人相信,不能提供便利的确认方式,可能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进而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影响社会大众对电子送达的信任度;也可能使受送达人误以为系不法欺骗而不接受送达,影响送达的实现。

(五)简单而严格的法律规定限制电子送达的有效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电子送达的规定相对简单,对实现电子送达、以及对实现电子送达依据的收集和保存等方面均未作出规定,操作性、实用性低。司法实践中,电话、传真往往只成为一种通知领取法律文书的方式而不是一种送达方式,即电子送达。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针对电子送达做出的规定,同样存在规范简单,实用性、操作性差的问题。同时,决定还规定,需要“经受送达人同意”,且才能适用电子送达,较大的限制了电子送达的适用与推行,不利于电子送达的推广与发展。

四、关于电子送达的建议

电子送达,因其本身优势特性以及其契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将逐步取代传统送达方式,成为人民法院的主要送达方式。现因各种原因的制约,影响其有效适用。解决电子送达的制约因素,不仅有利于电子送达的推进与发展,也有利于破解民事送达难这一难题,故其应成为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课题之一。鉴于此,笔者提供以下意见或建议以供参考。

(一)健全的法律规范是电子送达的坚实依据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虽已就电子送达做出规定,但其规定却过于严格与简单,实用性、操作性难以实现,不利于电子送达的发展。其次,送达的目的和价值在于告知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保障当事人及时有效的实现诉求,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关于电子送达的立法规范也应当围绕送达的这一目的和价值取向来予以规定与细化。鉴于此,笔者就电子送达的法律规范建议如下:

1.取消电子送达需“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前提要件。在诉讼实践中,且不说“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形式要求与证据收集要求,单就需“经受送达人同意”而言,要取得作为原告方的受送达人同意而实行电子送达便于实现,但要取得作为被告方的受送达人同意而实行电子送达,特别是有意逃避诉讼的被告人,基本难以实现。因此,如坚持“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前提要件,电子送达必将难以实现,法律规范也将形同虚设。从保障受送达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此规定有其合理性。其实,为保障受送达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来予以规范,无需“经受送达人同意”这一前提条件。此处关于制度设计规范将在下文中予以阐述。

2.法律应当就各种电子送达的实现作出列举式的规定。上文提到,因现行法律就电子送达规范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也缺乏统一标准,故法律法规应当就各种电子送达方式及其送达的实现做出明确的规范与界定,方便电子送达的实现作证据收集,保障受送达人知情权的切实实现。具体而言,电话送达应当明确受送达人并告知受送达人案件当事人情况、诉讼请求、抗辩理由、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人民法院电子送达联系方式等;传真送达应当明确受送达人并传送相应的法律文书,并确认受送达人本人收悉;电子邮件送达应当明确受送达人并确认受送达人本人已经收悉;其他电子送达方式参照执行。

3.电子送达应按照不同的送达方式保存相应的送达凭证。送达凭证是人民法院送达实现的依据,也是保障受送达人权利的有效措施。鉴于电子送达的与传统送达的差别,电子送达也应当有别于传统送达的送达凭证。电子送达根据其声音、数据形式,也应当分别适用相应的送达凭证及保存形式。

(二)完备的设施保障是电子送达的物质基础

物质保障是实现电子送达的基础。就送达方(即人民法院)具体而言,物质保障包括设施设备的配备与通讯网络技术的应用。

设施设备的配备方面,一是要根据不同的电子送达方式配备相应的通讯设备,如电话、传真机、电脑与网络等;二是要依照不同的通讯设备配置送达凭证的保存设备,如电话送达应当采取录音方式保存,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应当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

通讯网络技术的应用方面,一是可以设立专门的送达电话,以保障电话送达的实现与送达凭证的收集与保存,如设立专门的录音电话;二是可以建立统一的电子邮箱与电子送达平台,不仅保障电子送达的真实性、可信度,方便受送达人核实查验,还有利于弥补电话等其他电子方式送达的不足,让受送达人更全面直观的了解送达内容和送达情况。

(三)合理的程序设置是电子送达的必备条件

科学合理的程序设置,是实现实体正义的保障。电子送达程序的合理设置,不仅能及时有效的实现法律文书的送达,还能切实有效的保障送达目的及价值的实现。

电子送达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设计:1.当事人选择送达方式的适用权利。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立案、或其他方式要求当事人选择适用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以及电子送达。2.选择适用电子送达的账号、号码提供义务。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应当提供电子送达的账号、号码等,并表示人民法院通过其提供的账号、号码送达后及实现送达。3.电子送达账号、号码的公示及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其公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其电子送达的送达账号、号码以及查询核对方式等,或者通过专门的格式文书告知相对确定的当事人。4.电子送达的再通知与核实义务。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文书后,应当通过其他方式,特别是电话,通知受送达人签收、读取送达文书,并核实受送达人本人是否收悉送达的法律文书。

五、结语

电子送达以其自身的具备的独特特性,在文书送达方面有其显著的优势,必将为送达的有效实现与破解送达难这一难题提供方向与出路,由必要引起高度重视。但是,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电子送达还存在规范不明确、不完善等诸多不足之处,其实现过程中还存在较多困难亟待解决,特别是在送达过程中受送达人权利的保障与实现以及人、财、物等方面的投入上。本文已经对电子送达的方式、特征,现实困难进行分析,并据此就电子送达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尽之处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与摸索。

来源:荣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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