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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简述法律解释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日期:2015-07-09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08次 [字体: ] 背景色:        

简述法律解释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作者:练倍先

论文提要:

法律,作为一种由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它与生俱来就带有了浓厚的政治色彩,不同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普遍认同的那些价值规律,基于此法律不调整人的内心,而仅仅调整人的外在行为,在成文法国家,它仅仅是用固定的文字表述的形式来描述行为和结果的法律构成。这种用固定的文字来表述的法律构成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带有了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法律解释作为方式之一,尽最大程度的减少了这种局限性。关键词:法的局限性、法律解释、法的可预测性、法的正当性

一、法的局限性。

在成文法国家,法律是以条文的形式来表现的,法律一旦被制定下来,在一定的时间内是不会被改动的,那么,成文法的局限性就相伴而生。第一、人的意识始终是有限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不可能将社会上所有的事物包括在所制定的法律之中,所以法律可能存在没有规定的空白地带;第二、成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文字,即用文字的形式来概括社会生活,但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在这个过程中总会有法律没有预见的新事物出现,如我们现在可能见到的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在97刑法中并没有涉及,所以,法律不可避免的具有了滞后性,同时,因为文字本身具有一词多义的属性,所以法律还具有模糊性。

二、法律解释概述

法律解释是有关机关或个人对法律本身所做的解释。从是否有法律效力的角度可以划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有权解释是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所做的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的典型代表,是学者或其他单位从法律研究的角度对法律的解释,后者没有法律效力。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可以划分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现代的法律在调整社会生活的过程中,所追求的是一种为社会所普遍认同的法律秩序,即这种秩序具有可预测性,同时现代法律的价值要求法律是正义的,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结果应当是被社会普遍价值所认同的。但是,因为法律自身存在僵硬性,使得法律的可预测性和正义的要求可能在有的情况下不能被同时满足,起源于社会生活形态的多种多样,大多数形态下严格按照法律规则裁判既能满足可预测性的要求又能满足正义的要求,但是有的形态下严格按照法律规则裁判却无法保证正义的要求,对于后一种情况,适用法律解释来对法律进行解释以寻求法律的真实含义是确有必要的,但是,这种解释因为要求体现法律的正义价值,可能会较多的偏离法律本身字面的含义,所以会较多的削弱法律的可预测性。

三、法律解释的效力

法律解释的产生源自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是在法律生效之后对法律所做的解释,以发现法律的真实含义,所以法律解释并非法律本身,而是法律在其适用过程中的一种衍生,法律解释依附于其所解释的法律而存在。因为法律解释是通过解释法律来发现法律的真实含义,那么必须赋予其较高的效力等级,这一目的才能被实现,那么,法律解释的效力和法律本身相比应当是谁大谁小呢?第一种观点可以认为法律解释的效力比法律低,因为法律解释是法律的一种衍生,是依附法律而存在的,其解释的效力只有低于法律的时候才能避免法律解释脱离法律来创造法律。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解释的效力高于法律本身,因为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更大程度的减少法律的局限性,只有当法律解释的效力比法律自身更高的时候才能达到这一目的,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满足法律的正当性,法律解释可以否定原本法律的效力。第三种观点采用这二者的折中,认为法律解释的效力应当和法律平等,即法律解释是法律的扩充,要么对原本含义扩大,要么对原本含义缩小,要么平义,法律解释都会在原本含义的基础上存在变更,这种解释应当是和法律平行,将法律解释纳入法律体系之中,既有助于保障法律解释的效力,也有助于扩充法律体系的内涵,所以我认为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

四、法律解释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能不能调整在其生效之前的行为。刑法理论否定有害追溯,承认有利追溯。即在新刑法生效之前所发生的行为,如果适用新刑法会更重则否定新刑法的溯及力,但是如果适用新刑法会比以前更轻则不否定新法的溯及力;民法因为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主体的双向性所以不存在有力追溯和有害追溯的差别,为了维护法律的可预测性,所以民法领域当然是反对法律溯及既往的。那么法律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是否也应当和法律一样?对于这个问题应当进行一番论述。

五、法律解释在法律推理中的运用

法律推理根据推理方式的不同,可以有多种划分,如演绎推理、类比推理、设证推理、归纳推理等,在判例法国家,其法律除了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外还大多以判例的形式存在,判例法的典型特征就是类似案例,所以在判例法国家,其法律推理形式大多是类比推理和归纳推理,即根据相似的案例或者根据诸多类似的案例归纳来为裁判提供依据。但是,在成文法国家,其法律是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的,即事先由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为裁判提供大前提,当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特定事件的时候,将特定事件作为裁判的小前提,裁判的过程则是将小前提纳入大前提所表述的事实之中,推导出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推理形式叫作演绎推理,这个推理的过程叫作证成。所以,在成文法国家,其法律推理的大多数形式是演绎推理。因为演绎推理的固有属性,其作为大前提的法律和作为小前提的事实往往都会存在选择和认定上的多样性。比如,张三用一把刀刺向了李四,造成了李四死亡的后果,这是一个法律事实,这个事实即可能具有多样性。

六、法律解释与法律原则、法律渊源的关系

法律解释、法律原则、法律渊源对于整个法律体系而言,其所存在的价值均在于最大限度的克服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法律原则是贯穿于其所在部门法始终的精神准则,法律原则虽然也是用法律条文的形式来规定,但是其含义是开放的,在适用上也是灵活的,可以不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来适用,可以仅仅适用法律原则的部分含义,这点不同于法律规则,法律规则必须全有或者全无的来适用。

从产生时间的角度来说,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在法律产生之前即存在,法律原则伴随法律而产成,法律解释在法律产生之后而新出现,这三者在一个横向的时间轴上相互交织,共同编织起一个个灵活多变的补丁,最大程度的减少法律的局限性。

从适用的角度来说,法律解释当然构成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等同于法律规则,在裁判案件的时候可以直接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则的补充,就像是为法律规则穿上了一件外衣,将规则间缝隙的领域全部包含其中。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则是为法律提供了一条退路,当一个事实是法律完全没有预料到,也没有涉及到的时候,适用非正式法律渊源裁判案件可以让法律不显得尴尬。所以,这三者在一个纵向的空间里设其层层屏障,让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所有事实均有法可依。

七、关于法律解释的个人观点

在法的价值中,秩序价值作为其他价值的基础,注重强调法的稳定性,即严格依照法律规则裁判这样也是最大程度的保障了法的可预测性。在法的作用中,有一种是指引作用,行为人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来指引自己将来发生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为,即可免于法律的制裁。但是,现代社会中,文明礼让的社会关系已经得到社会普遍价值的认可,要求现代的法律能尽可能的体现正义的精神。正是起源于之前提到的法的局限性,秩序和正义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能和谐相处,法律解释会在这二者间寻求一个合适的平衡点。我认为,法律解释在运用的过程中,可以适度的偏离法律原本的含义,但是这得有一个界限标准,当为了追求正义的时候,不能完全不顾法律本身,做出全然矛盾的解释,当为了追求秩序的时候,不能全然不顾社会的评价,做出让普通公众无法接受的解释,这个界限标准即可以用这样几个字来形容,即“公众不反对”,有的时候,做出法律解释为了追求正义的要求而适度的偏离法律本身,只要这种偏离是在大家理解法律的时候能够预见的即可。

来源:城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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