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这种赔偿,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的赔偿范围,即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无论致伤、致残、致死,凡有常规赔偿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的,均应予以赔偿。
(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诊察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
(2)误工费。误工费是受害人因为受到人身损害,不能参加工作所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人需要专门人员护理,对此人员应当给付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交通费赔偿的是受害人、护理人员就医、转院治疗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为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在住院期间所支出的伙食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必要的营养费。营养费,是指为了受害人的康复有必要食用的营养品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