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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浅析成年植物人参与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日期:2015-06-08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146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析成年植物人参与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陈长青

植物人,百度百科的解释为:大脑皮层功能严重损害,受害者处于不可逆的深昏迷状态,丧失意识活动,但皮质下中枢可维持自主呼吸运动和心跳,此种状态称“植物状态”,处于此种状态的患者称“植物人”。根据上述概念不难看出,植物人不可能亲自参与民事诉讼。植物人在法律上同样为人,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植物人却很难成为诉讼当事人,原因在于法律没有对植物人行为能力认定的规定。

植物人仅能做的活动是自主呼吸运动和心跳,不能像正常人一样行走、说话和思维,所以植物人虽然具有诉讼权利,但其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植物人要参与诉讼就必须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植物人的监护人为谁呢?在日常生活中,成年植物人一般由其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照顾日常生活,但要做为成年植物人的监护人参与民事诉讼,就必须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共分为三类,一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及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超出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的事务时,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他们的监护人就是法定代理人。对于上述两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选定,民事通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法律对行为能力的划分主要是依据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植物人虽然丧失意识,不能独立活动,但其这种“植物状态”的原因不在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而是其他原因造成大脑皮层功能严重损害,如车祸、故意伤害等因素,植物人的“植物状态”不属于精神病或痴呆症病人的病状。在实体而言,植物人不符合民法通则对行为能力划分的标准,植物人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诉讼程序方面,成年人如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该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应该根据民法通则对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对该成年人是否患有精神病进行鉴定。人民法院认定该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可依法指定监护人,再由监护人做为法定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按照我国现在的诉讼程序,植物人要参与民事诉讼,就必须先通过诉讼程序宣告植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但受民法通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的限制,植物人要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依法不能立案,这样,植物人参与民事诉讼的第一步就无法完成。

鉴于此,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应该重视因其他原因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自然人处于无法独立生活甚至完全无意识等病理状况下,只要通过医学鉴定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即可向法院申请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法定监护人之间对监护发生争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而不再受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这种人群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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