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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受益人对制止侵害行为人承担补偿责任的类型

日期:2012-02-17 来源: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杨立新 阅读:65次 [字体: ] 背景色:        

制止侵害行为的行为人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责任。这种责任在性质上是一种补充的补偿责任,是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时才承担的责任,如果有侵权行为人,且侵权行为人具有赔偿能力,受益人不承担责任;即使受益人承担责任,也不是完全的赔偿责任,也只是在受益范围内的补偿责任。因此,对于制止侵害行为的行为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可以划分为两种责任,即有赔偿能力的侵权人对制止侵害行为人的直接赔偿责任与受益人对制止侵害而受到损害的行为人的补充的补偿责任。进一步而言,受益人的补偿责任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没有侵权人的。
虽然有侵害的存在,但未必有侵权人的存在,例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形下,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适当补偿,是受益人对制止侵害行为的行为人所作的适当的经济补偿,只能在实际损失的范围内,而且还要在受益人受益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程度的损失。具体的范围和数额,应根据制止侵害行为人遭受损害情况、受益人的受益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和负担能力,按公平原则予以确定。
第二,不能确定侵权人的。
侵权人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实施侵害行为,行为人因制止侵害行为而受到人身损害,但是,损害发生后,不能确定侵权人是谁,或者无法找到侵权人,例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案件未能侦破的。由于无法确定侵权人,受害的制止侵害行为人无法从侵权人处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此时应当由受益人在受益的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第三,有直接侵权人但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
有侵权人的,从侵权人的角度分析,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依照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理来确定侵权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侵权人并不代表制止侵害的受害行为人一定会得到圆满的救济,可能侵权人无赔偿能力,或者侵权人对制止侵害行为的受害行为人不能完全赔偿,在这种情形下让受益人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是合情合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人完全无赔偿能力的,受益人的适当补偿如上所述,在制止侵害的受害行为所实际受到的损害范围内,在受益人的受益范围内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但是如果侵权人有部分赔偿能力的,受益人应当在制止侵害行为的受害行为未能从侵权人处获得的差额部分损失范围内,在受益人受益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行为人从侵权人处所获得的部分赔偿额加上从受益人处获得的补偿额,一般不应超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对“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情形下的适当补偿责任作此理解,才是符合制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主旨的。
因此,可以说,对于制止侵害行为中侵权人与受益人的民事责任的确定,应适用侵权行为法理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受益人非侵权人,其承担补偿责任并不是因为其有过错,而是基于公平精神对损害的分担。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看,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与受益人应当是利益共同体。他们共同面对危险、面对侵害;而见义勇为者以自己慷慨赴险的壮举,使受益人转危为安。对受害人的救助,从长远来看应当是社会的责任。但在缺乏相应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是符合公平原则的。这在客观上也有助于弘扬正气,有助于发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良好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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