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作者: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胡振艺 周志伟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是指由于堆放物倒塌,致使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堆放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推定堆放人存在过错,由堆放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看出该条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与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对于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规则原则相一致。而《民法通则》第160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表面上看,《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相冲突。笔者认为:一方面,根据法律优先于司法解释的原则,上述的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以《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准;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对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采取过错推定规则,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堆放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时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并不矛盾,符合责任承担的逻辑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要看到法律的立法本意在于一方面要求物品堆放人或者管理人要对于自己的堆放物品尽到合理的堆放看管义务,应当合理选择堆放地点,理性堆放高度,以防止被他人随意挪动,防止他人特别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等攀爬,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另一方面,根据谁损害谁担责的因果联系原则,对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采用过失相抵原则来合理均担损失责任,体现的是以事实为根据、区别对待的法律适用前提。
为此,在审判实践中,当正确区分堆放物致人损害的免责条件。首先,一般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等。如果堆放物品的滚落、滑落、倒塌,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其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其次,特别的免责条件。包括:(一)堆放人无过错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8条的规定,堆放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当然免除其赔偿责任;(二)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的情形。包括下述几种情况,当区别对待:如果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堆放物致害他人的,那么堆放人免责,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来承担;如果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与堆放物堆放人的过错行为相结合而发生损害结果,则依共同侵权责任规则处理;若堆放物的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免除堆放物堆放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由双方过错行为造成的,则依过失相抵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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