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诉讼须知

浅析民诉法解释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日期:2015-06-06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148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析民诉法解释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卢金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民诉法解释》共23章,552条,6万余字。为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开、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完善法庭秩序,民诉法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对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进行了如下八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1、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建立了立案登记制度。《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条规定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起诉权,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也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

《民诉法解释》虽然建立了立案登记制度,是一种进步,但并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的责任承担。立案难一直在现实中存在,遇到不愿意立案的情形,往往不出具收到材料的书面凭证。虽然《民诉法》规定了七天的期限,但是实践中,往往有几个月都不立案的情形存在,规定是好的,就看实践中怎么去执行,《民诉法解释》还有缺陷,应该增加遇到当立案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法官责任承担。比如,不出具书面凭证或不出具不予受理材料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同级检察院提起监督,上级法院或者同级检察院予以监督并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应指定一审法院受理,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当事人起诉的权利。而且应规定立案只能进行形式审查,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请进行实体审查,现实中,存在着很多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的情况,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起诉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应由具体承办法官进行开庭审理查明具体事实再予以裁判。而不应由立案庭进行实体审查,增加当事人立案的苦难,也无法真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依法保护和规范诉讼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的撤诉行为。一审中,增加了法院不允许原告撤诉的情形。即当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二审中,增加了按自动撤回起诉的规定。即当事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这与一审法院未缴费处理相一致。另外增加了二审中原审原告可以撤回起诉的规定。当二审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其他当事人同意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利。另外规定了再审程序中一审原告的撤回起诉的权利。限制条件同二审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条件相一致。这是增加了当事人自身对自身权利放弃的处理规定,更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更体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增加规定了反诉的构成要件。《民诉法》与《民诉意见》均只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诉,但对于反诉的构成要件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反诉的构成要件只存在于学理中,实践中,各个法院的处理方式不同,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性。《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对反诉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即反诉必须满足下列条件:①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范围;②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③反诉不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对于反诉构成要件的详细规定,有利于各法院统一标准,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4、明确规定了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对于重复起诉问题,民诉法只简单规定了个大概,但对于重复起诉的标准问题,并没有明确予以规定。《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四个要件:①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②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③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④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对重复起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为统一人民法院对重复起诉的审查判断标准具有进一步意义。

5、对当事人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权作出细化规定。根据当事人在一审阶段,二审阶段,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阶段以及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阶段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不同情形,一审中,当事人在辩论结束前提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一并处理。二审中,当事人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重新起诉。当事人重新起诉就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障,防止二审直接处理,当事人不服无法上诉,更不利于其权益的保障。因此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形,即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这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自身权利的选择,也达到了减少诉累的作用。

6、细化规定了第三人参加诉讼。为保障第三人依法参加诉讼,《民诉法解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关于二审程序,《民诉法解释》规定,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民诉法解释》还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7、明确规定剥夺辩论权利的情形。辩论权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为指引人民法院依法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8、细化规定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通过细化规定上述情形,防止各个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