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樊某,男,28岁,河北某村农民。张某,女,26岁,河北某村民办教师。樊某和张某1992年5月结婚。婚后生一男孩,白白胖胖,甚是可爱。这时,学校领导找到张某,要她采取避孕措施,响应国家只生一胎的号召。张某从心里愿意这样做,在与樊某说此事时。樊某不答应,樊说,我家两代单传,在村里没有少受气。张某多次给樊某做工作,讲计划生育的好处,樊就是不听。张某一气之下到乡医院做了结扎手术。樊知道后,对张又打又骂。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既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它是民族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不仅关系到夫妻子女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建设,民族的兴旺。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决不能把这一责任单方面推给女方。本例中,樊某认为自家单传两代,在村里没有男人受气而拒绝实行计划生育的做法是错误的,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妻子打骂更是错误的,也是违法虐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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