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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虐待养女案

日期:2015-05-19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网 阅读:84次 [字体: ] 背景色:        

虐待养女案

案例:毛某,男,40岁,河北省沧州人。刘某,女,36岁,河北省沧州人。

毛某某978年与刘某结婚。结婚后一直未生育,1987年从临村抱养一女孩,取名毛艾艾。因毛、刘二人不能生育,对毛艾艾视为掌上明珠,非常疼爱。然而,1990年刘某经过治疗生有一男孩,从此,改变了对毛艾艾的态度,每天让刚满七岁的毛艾艾干家务活。稍不顺心抬手就打,进行虐待,毛艾艾经常吃不饱。1991年6月的一天,因为毛艾艾偷吃了弟弟的饼干,遭到刘某的毒打后,被毛、刘夫妇丢到村外的沟里,幸遇本村毛信成老汉,毛艾艾才免死于非命。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享有我国婚姻法所赋予的婚生子女所有的权利。养父母应对养子女尽父母所应尽的义务。婚姻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毛某、刘某对毛艾艾进行虐待、体罚、责打和遗弃,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侵害了毛艾艾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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