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干涉寡妇改嫁案
案例:王某,女,25岁,河北省定州市人。1987年王某与个体运输户李玉成结婚,1990年李玉成在交通事故中丧生,留下王某和一个男孩,生活比较困难。本村青年李铁军瞧见王某有难处,经常照顾他们母子的生活。帮助料理家务,干些农活。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两人建立了感情,相约择日成亲。但是,却遭到了同族人的反对。王某的公婆以寡妇不能嫁同族人为理由加以干涉,族里的其他人也以婶侄相爱有伤风化为由不允许成亲,并纠集同族人对李铁军进行殴打、体罚。王某、李铁军忍受不了族人对他们人格的污辱和人身的摧残,1992年6月带着孩子外逃,后来在保定地区妇联的支持和帮助下,两个人向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定王、李二人结婚。同时,对干涉他们婚姻的有关人员给予了追究法律责任。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王某丈夫亡后与李铁军在工作生活中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相约成亲是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的。族人及王的公婆以寡妇不能嫁同族人,侄婶不能相爱等传统封建思想为由而干涉其婚姻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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