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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登记未同居女方又准备再婚案

日期:2015-05-19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网 阅读:73次 [字体: ] 背景色:        

登记未同居女方又准备再婚案

案例:李某,女,23岁,汉族,河南安阳人。刘某,男,25岁,汉族,河南安阳人。1992年李为了从本单位分得住房,与男友刘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两个人并未同居。1993年两个人因为“感情不合”分手。李某又与王某恋爱,并打算在94年元旦与王某结婚。刘某得知此事后,找到李某说:“咱们是夫妻,你与王结婚是违法的。”李某说:“我们又没有上床同居,不算是夫妻,我和王结婚你无权干涉。”刘某为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李某犯有重婚罪。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书,其婚姻关系即告成立,属于合法夫妻关系,未举行婚礼和没有同居并不影响夫妻关系的合法性。因此,李与间之间的夫妻关系是合法的。李以未同居为理由不承认夫妻关系是不对的。婚礼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因此,刘某状告李某犯有重婚罪的罪名是成立的。

私自同居感情又破裂案

案例:张某,男,26岁,汉族,四川省合川市人。1985年毕业于重庆师院音乐系,现在溶县群艺馆工作。刘某,女,25岁,汉族,四川江洙人,大学毕业分配在重庆市工作。

张某在大学期间与同班的女同学刘某相爱,毕业前,两个人在刘某家同居,并商定毕业后结婚。1985年7月,刘被分配在重庆市工作,两个人开始鸿雁传书、海誓山盟、情意绵绵。但半年后,张给刘的信越来越少,渐渐不再给刘写信。因为张在群艺馆认识了女演员樊某,并于1986年元旦结婚,刘因为较长时间收不到张的信,1986年2月到溶县看望张,得知张已结婚后,她非常气愤,以自己已和张同居,并商定了结婚日期为理由,已构成事实婚姻向法院申诉张和樊结婚犯有重婚罪。请求制裁张某。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到民政部门履行法律手续,夫妻关系即告成立,法律予以保护这种合法婚姻关系。张和樊二人登记结婚是符合结婚的法律程序的。法律承认为合法夫妻。刘与张在大学期间恋爱和同居并决定毕业后结婚。婚约只是男、女双方为结婚而订立的要约,法律对此没有明方规定,不同法律规范。因此,不受法律保护。婚约不等于就是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张与刘在大学期间同居是非法行为。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虽然没有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得到当地社会公众认同的婚姻关系。但是,这种婚姻关系也是不合法的,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不符合条件,则应责令解除。非法同居是指只有男女双方两个人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关系。是非法同居行为也是一种不道德和不负责的行为。性行为过后,男女双方也会感到是一种不光彩的行为,可见,刘与张并不是事实婚姻。刘告张犯重婚罪的罪名不成立,刘是自食其果。

姑表亲结婚案

案例:徐某,河南省获嘉县人,农民。1985年,徐某的姑表哥李某,从部队复员回乡。李某要部队表现好,工作积极,曾记过三等功两次,表兄妹两人从小一起长大,互相了解。徐某对李某产生了爱慕之情。徐某的母亲认为,亲上加亲好。徐某便向李某流露了自己的爱慕之情。李某说:“咱们是表亲,不能建立恋爱关系,更不能结婚。”可徐某认为,这是李某瞧不起自己,是故意找借口。为此,她感到很痛苦,便到本乡法律顾问处询问。经法律顾问处同志耐心地做工作,徐某提高了认识,打消了与李某的结婚的念头。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向上数三代。向下数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无数事实告诉人们:近亲结婚危害很大。据医学界统计,近亲结婚遗传发病率比远缘结婚高150倍。婴儿死亡率高三倍多。由于近亲结婚对于人类的优质繁衍十分不利,可遗传多种疾病,造成畸形,痴呆等先天性浊良儿童。所以,法律是禁止近亲之间结婚的。本案例中的徐某与李某是姑表兄妹,他们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禁止他们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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