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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浅谈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日期:2015-05-05 来源: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127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谈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作者: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颜洪、邱有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针对指导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民商案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们都知道,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它与诉讼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紧密相关的,同时,证据问题又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长期困扰的问题。以前的民事审判中,有关证据问题,基本上都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有原则和笼统,在实际运用中不好操作。《规定》显然就也较明确、具体,其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颇值一议。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事实上《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该法第七十就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这个规定是原则性规定,并未明确他们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出庭作证和可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也未对出庭作证的费用负担等作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对此都不好操作,而诉讼中实际上也就很少有证人出庭作证,基本上都是提供的证人证言。应当看到,证人出庭作证很有优点,我们经常从影视、剧本中可以看到国外的法院,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审理案件时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的情形,可以说证人在这种当庭对质,既接受提供证人一方的询问,又接受对方的询问的情况下作出的证言真实性要高些,特别是在庄严的法庭上,证人平时说谎的心理必定也要受到压抑。作为我国现阶段,特别是在基层,人们法律意识还是比较淡薄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说假话、作伪证,部分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为了迎合当事人和树立自己的声誉,在调查证人时不客观和真实地取证,对己方有利的则取;对己方不利的则舍,甚至公然作伪证,利用证人知识水平不高,不懂法律的情况下,在作调查笔录时玩弄语言文字或添油加醋,或删减证人的话,使得记录下来的内容表达的意思与证人要表达的真实意思有差别。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代理人调查同一证人的证言基本上都有差别,有的甚至相互矛盾,导致法院无法确认证据,笔者在审理案件中常遇到这种情况。这里举个例子,笔者在审理刘某诉唐某等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双方委托代理人所提供的同一证人伍某的证言就截然相反,一方提供的证言证实了唐某等人中实施了伤害行为,另一方提供的证言却是唐某等人没有实施伤害行为,这样一来使得笔者不得不对该证人进行核证,这就浪费了时间。如若一开始该证人就出庭作证,原、被告双方就便于对质,想必证人也不可能作出相反矛盾的证言,也就没有上述的麻烦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弊端还突出的表现在缺席判决中,特别是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法庭只有通过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如果原告在调查证据中作弊(比如找自己的亲友作证,而在调查笔录中却不注明与证人的关系),法庭是未必能看出,这就势必造成对被告的不公正判决。相反,如果传唤证人到庭,法官就可能通过询问证人发现问题,这里也有一个案例:梁某诉宋某离婚一案,起诉时间被告下落不明,法庭公告传唤被告到庭应诉,但开庭时间被告仍未到庭,而庭审中(包括起诉时)原告就隐瞒了被告是精神病人和家庭财产的实际情况,导致法庭误判,造成累诉。如果该案有证人出庭作证,审判人员可以通过询问证人来发现问题,便于保护未到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我们在讲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优越性的时候,也要看到在具体实施中的困难,应当看到,当前我国的法律不是很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十分淡薄,对有些法律规定的义务还不甚了解,他们头脑里根本就没有这种义务感,特别是在基层,在文化程度偏低的地方就更困难了。这些人,很可能都知道每年交“皇粮国税”是他们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但我可以肯定地说,他们中绝大多数都不知道证人出庭作证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既然知道的,也认为该义务是可履行可不履行的,如果你对他们讲,你应当出庭作证,这是你的义务,他们多半全说,关我啥子事。

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大概在以下几个方面:1,事不关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就是人们常讲的各人打扫门前雪,休管他人身上霜。2,怕打击报复。诉讼中,当事人对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的证人打击报复的事情是有的,特别是导致当事人败诉的情况下。3,出庭作证会耽误他们的时间,影响工作。怎样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呢?按理说,对于人民法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而无法查明事实,完全可以依照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来处理。但我认为,这只能体现“法律上的公正”不能体现“客观上的公正”,从法学理论上来讲,法院审理案件查明的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但应当尽量使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也就尽量实现客观公正。因而打开一个证人出庭作证的良好局面,也是我们职责所在,证人出庭作证,从辩论性的角度来看,它是一个新生事物,有一个成长的过程,我们要满腔热忱的扶持这个新生事物,具体的讲,我认为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可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制宣传。应多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规则》和民诉法进行认真细致的宣传,不能走过场。2,以案讲法,确实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问题。3,对于威胁、阻止证人出庭作证和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的依法严惩,对于报复证人造成其损害的(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除惩处报复者外,还要支持证人索赔,尽量使证人在精神上得到抚慰。4,对证人不履行法定的出庭作证义务,要根据其情节进行适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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