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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浅议公平责任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日期:2015-05-04 来源: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69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议公平责任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作者:长垣县法院 付凤杰

公平责任原则是当事人双方对于造成损害的结果都没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按何方受益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让当事人双方分担责任的一项民事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如:几个同学放学后自发组织蓝球比赛,在合理冲撞中,一同学被撞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蓝球比赛中,合理冲撞是难免的,造成该同学的死亡纯属意外,双方均无过错。但对亡者来说,让其家属全部承担民事后果显失公平,法律就规定对方当事人应分担一部分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特殊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民事责任的一基独立归责原则,该原则将民法中的公平理念,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依据。它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得到运用。但如何适用?在什么条件下才能适用?实践中常存有争议,笔者根据多年的审判实际谈一下粗浅的看法。

一、 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民法上所说的过错,是指违法行为人在实施其行为时,对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所表现出来的主观上的不良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叫做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但由于过于自信而轻信不会发生或疏忽大意,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害发生,叫做过失。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有过错,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就按双方各自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而是出于社会正义和公平,让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原则,二者之区别,显而易见。

二、 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依法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而且这种损害又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就要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就是一种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因为这类高度危险作业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虽然作业者以极其谨慎的态度经营管理,仍然难免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对这种损害如果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但“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都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一是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而公平责任原则则不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况,在当事人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其适用不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限,故公平责任原则比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大得多;二是二者的赔偿范围不同。无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大都有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超出部分则不予赔偿;而公平责任原则的赔偿范围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且没有最高赔偿数额的限制,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三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的特殊侵权损害,即《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而公平责任原则只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的损害。

三、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条件

公平责任原则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是法律为特定情景下的不公平而准备的特别条款,是一种变通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处理方式。它必须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才能适用。(一)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首要条件。“没有过错”是指既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也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而且强行认定或推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会显失公平,与社会正义不符。(二)有比较严重的损害后果发生。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程度是适用公平原则的客观前提。损害不仅包括受害人的损害,也包括致害人的损失,但在一般情况下,仅指受害人的损害。损害事实,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如果也要求致害人分担,容易导致完全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形成事实上的另一种不公平。对于侵犯人身权利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损害程度的严重与否,是适用公平原则的量化标准,如果只是轻微的损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并不显失公平,则无须适用让当事人分担责任的公平原则。如果损害程度严重,不让当事人分担责任,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有悖于公平、正义观念和人道主义,则应适用公平原则。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损害程度是否严重,无统一标准,只能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损害程度是一个相对概念,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背景甚至一般人与特定的人,致害人与受害人,其标准和看法均可能不同。因此,在确定损害程度时,应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承担能力和损害承受能力。(三)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否则,有违公平、正义理念,有损社会风尚。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体现了社会的正义和公平,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它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依据公平、正义、人道的心态来合事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公平责任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有可能被滥用,这就需要我们的法官要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法律知识、政治理论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防止滥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现象发生。

四、 适用公平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公平责任原则经常被适用,但在适用时又不太好把握标准,无疑会给具体工作带来一些不利影响。笔者认为,在是否适用公平原则以及如何适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损害后果是否严重。其具体内容前面已述及,不再多叙。(二)是当事人的经济状状和承受能力。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因为公平责任原则是在都无过错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那么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就必须首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包括当事人的经济收入,必要支出和应对家庭、社会承担的经济负担及其能力等。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应既考虑致害人的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但应重点考虑前者。考虑致害人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主要考虑其经济现状,今后收入及对损害的经济承受力。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如果致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相对较强而受害人的承受能力较低,则可判令致害人多分担损失,反之,则可判令致害人少分担损失;如果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大体相当,则可由当事人平均分担损失;如果双方的经济状况相差悬殊,则可由经济状况处于绝对优势的一方承担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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