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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基层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5-04-30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5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濮阳县法院 刘兴华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在增多,如何及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成为新时期基层法院服务服从于发展大局的新任务,成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自2009年开展“调解年”活动以来,濮阳县法院严格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基本原则,共审结民商事案件4737件,调撤3426件,整体调解率(含撤诉)7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共受理125件,调解94件,调解率为75%。虽然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基层法院角度来看,仍存在不少问题和难题。

一是调解工作经费不足。同样一起案件,调解结案要比判决结案人力和财力投入要耗费大,也就是说进行调解成本投入较大。基层法院工作经费尚由地方财政保障,上级法院给予适当补助,案件经费预算大多是案件数量的多少进行核算分配的。多方联动的调解机制需大量民间调解员参加,尤其是对社会法庭常驻法官的工作时间要求高,需抽出时间参与调解活动。对于邀请参与调解的群众口碑好、热心公益事业、比较熟悉政策法律的人士,更是耽误自己的工作参与社会工作,自掏腰包参与调解工作,影响了参与的热情。由于无专项的经费支出,参与调解只是义务奉献,长远来看不利于大调解机制的形成。

二是当事人对民间调解法律认同程度较低。一部分当事人对法官调解带有抵触情绪。当事人认为民间调解法律认可性差,人民调解员缺乏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即使进行调解也要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其他社会调解组织参与人员的权威性得不到有效认可。一部分当时当事人认为案件已经进入法律程序,认为法院判决社会影响大、法律效果强,希望法院宣判结案。

三是多方调解组织沟通机制运行不畅。没有一个统一指挥、协调的机构运行调解工作,导致在一些矛盾纠纷的处理上不能形成合力。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与司法调解组织缺乏相关沟通、交流,不能进行优势互补,对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的相互配合,对矛盾纠纷情况不能进行信息、资源共享,不利于对纠纷进行预测、排查、防范和开展复查回访,工作上往往重复劳动,浪费人力、物力,造成三方力量劲不能合处使。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和难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是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成立“矛盾纠纷调解专项基金”。由法院专门负责调解工作部门监管使用,为被邀请调解的群众口碑好、热心公益事业、比较熟悉政策法律的人士提供基本的费用保障,为民间调解组织提供专门法律业务培训经费保障,为调解法制宣传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

二是加强民调与法院的法律对接。特别是强化社会法庭与法院的法律对接,认真开展调解效力司法确认,建立全国获全省统一的制度,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无缝衔接,对经社会法庭调处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双方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经审查合法有效的依法予以确认,人民法院及时出具民事调解书,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为社会法庭提供法律保障。

三是完善“大调解”多方联动的调解沟通机制。建议由法院主导,当地政法部门监管成立“矛盾纠纷调解办公室”,建立“调解联络平台”。借助平台的沟通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衔接机制,人民法院、行政调解部门、民间调解组织三方的定期会商,组织矛盾纠纷化解形势座谈会,研究探索调解新方式、新机制,对当前时期重点矛盾纠纷案件制定排查措施和调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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