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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原因

日期:2015-04-29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96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析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作者:襄城县人民法院 王洪亮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顽疾,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是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中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谈谈自己的一些认识和思考,与各位同仁探讨。

一、被执行人执行的现状及其表现

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故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非法隐匿、转移财产。如被执行人将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隐匿、转移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友的名下;企业被执行人则通过“内外两本账”、公款私存、公款他存、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虚设分支机构等方式隐匿、转移财产。

(二)滥用法人地位和假改制、假破产。一些被执行人通过更换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老板幕后操纵和遥控,使法院找不到责任人。将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为老弱病残公民,以逃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的制裁。以改制为名通过分立重组、低估出售等方式将优质资产剥离给无债务负担的其他企业,留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空壳”。

(三)虚构债权、虚假交易。被执行人与他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由他人以被执行人的债权人身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与他人虚构财产买卖、长期租赁等关系,由他人以案外人的身份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并提出异议。

(四)假离婚、假析产。一些被执行人在被诉讼到法院或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前到民政部门或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将被执行人的财产都变更过户到夫妻的另一方名下,而夫妻双方还在一起共同生活,当面对执行人员时,则向法院出示离婚证书和财产分割清单,证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通过假析产将财产转移给无债务负担的其他家庭成员。

(五)煽动职工闹事、上访。部分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为了规避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煽动职工围攻执行法官或煽动职工闹事、上访,以影响稳定要挟法院,从而规避执行。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原因

(一)立案、审判、执行之间互相衔接不到位。执行作为审判的后续环节,受审判的影响极大,审判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会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将给后来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有一些被执行人的主体身份不明确,被告与原告经济交往过程中只有一张仅有姓名而无其他信息的欠条,但原告为了达到立案条件,在起诉状中虚构被执行人住址、年龄等身份信息,在审判过程中,审判法官又无法查证被执行人的准确身份,致使执行人员无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财产信息,使申请人拿到的胜诉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

(二)对规避执行行为惩戒措施落实不到位。有的法院在面对大量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时,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也只给予罚款处理或司法拘留,或不作处理处理,此外,公安机关拒收、被执行人系70岁以上老人或患有疾病的人等因素也使法院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司法威慑力度受损。 对这些违法行为,真正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文书罪予以交由公安机关侦查移送检察院定罪处罚的则少之又少。

三、反制规避执行的对策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反制规避执行行为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

(一)完善反制规避执行措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立法,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保障。加大对假诉讼、假仲裁等恶意逃债行为的惩罚力度。

(二)完善征信体系。与公安、工商、房管、交通、建设、金融等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的网络一体化信息,通过彼此间交流,对规避、逃避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措施,最终使老赖主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三)强化配合、严厉制裁。加强法院审执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搞好审结执行环节等法律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好生效法律文书诉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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