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桐柏县人民法院 宋志刚
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人大代表行使代表权、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自今年市人大和市中级法院决定在全市开展人大代表“百案观摩”活动后,桐柏县法院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县人大的具体安排,加强配合,扎实推进,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截止目前,我们开展“百案观摩”活动3次,观摩案件4件。
一、桐柏县法院参与“百案观摩”的具体实践
(一)主要做法
一是领导重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人大代表百案观摩活动的意见》和市中级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组织开展人大代表百案观摩活动的实施意见》下发后,桐柏县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百案观摩”活动领导小组,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主管人大联络工作的副职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协调组、组织组、后勤组和宣传组,按照分工组织“百案观摩”活动。每次观摩活动,院主要领导、主管案件领导、负责与人大联络的院领导全程陪同人大代表观摩庭审,庭审后参与座谈,并答复代表提出问题。 3月28日上午,桐柏开展第一次观摩活动,也是南阳市首次开展“百案观摩活动”。
二是健全机制。建立任务分解机制,结合审判业务庭办理案件的数量和疑难程度,把筛选观摩案件的数量任务按月分解到各审判业务庭,由各业务庭按照任务筛选备选案件;建立观摩案件信息报送制度,由各业务庭每周五上午下班前书面报送下周拟观摩案件开庭信息表,活动办公室汇总审查后及时报送人大审查选择;建立定期沟通联系机制,活动办设联络员1名与人大随时保持联系,及时沟通信息。法院与人大每月召开一次相关部门的碰头会,总结成绩,查找问题,改进观摩活动。
三是严密组织。每次观摩活动前,专门召开协调会,对观摩活动进行具体分工。由业务庭组织合议庭熟悉案情,总结庭审焦点,拟定庭审提纲,提出应急预案。由后勤部门负责机关和审判庭卫生,检修庭审设备。由司法警察部门拟定安检方案、值庭方案和应对突发事件预案。由活动办公室拟定组织观摩方案、拟定评议形式、组织座谈评议、收集评议意见。由宣传部门拟定宣传计划。
四是评议内容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观摩庭审前实行“三个告知”:书面向人大代表报送案件起诉状、起诉书,告知人大代表案情,搜集整理案件诉讼程序和相关法条,告知庭审程序,告知合议庭成员基本情况。评议形式灵活丰富。庭审时,向人大代表发放了“百案观摩”活动留言表,让代表或提出希望,或指出问题,或题词留念。座谈会上,针对案件实体情况、程序情况、法官仪容仪表、驾驭庭审能力、合议庭成员分工配合和庭审总体情况进行深入讨论。人大代表讨论后,发放调查问卷,就庭审情况设定了20-30个问题,由人大代表逐项评议。
五是广泛宣传。对每次庭审观摩活动,及时联系电视台进行录制,并在《桐柏电视台》播放,向全县人民公开庭审。对每次庭审观摩活动,都在《河南法院视频台》上实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通过《桐柏电视台》和《河南法院视频台》,人民群众不出家门就可在电视或互联网观看庭审。每次庭审观摩后,及时整理总结,把相关信息报送《南阳法院网》、《南阳人大》、《南阳日报》、《河南法院网》、《中国人大新闻网》等媒体,扩大宣传影响。
(二)初步成效
一是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更加理解。通过庭审观摩人大代表对法院办案程序有了深入的了解,对当前法院案多人少、涉诉信访增多的现状有了深刻认识,对新形势下法院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也有了正确的认识,并主动反映法院的困难。县人大代表彭双喜旁听案件庭审后向人大反映,法院审判庭位置临街,噪音大,考虑到县法院正在筹划机关搬迁工作,建议县人大关注法院审判庭建设,督促县财政加大建设资金支持力度,支持法院审判庭建设。
二是人大代表更愿意帮助法院工作。大河镇黄庄村村民董红生与黄正清因林地纠纷,经村干部、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法院也因此案年代久远,分界点无法查清而使案件处理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周六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调解。人大代表经实地调查提出“把两家的山坡统一打成一片,按当年分地时两家的人口比例划分”的办法得到双方认可。于是法庭和人大代表现场对山坡进行了测量,确立分界地点,双方均表示满意。
三是促进审判工作更加规范。通过庭审观摩活动,人大代表现场对庭审过程进行评价,增强了法官规范庭审的责任感,提高了加强法律理论学习的紧迫感,树立了法官为人民服务的尊荣感,使严格按程序办案、注重法官仪表、提高庭审效率等等成为法官自觉行动。
四是诉讼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结果更加认同。在观摩的4件案件中,已判决2件,当事人均没有上诉。申某诈骗案的被告人系河北廊坊人,在庭审后与被告人的父亲交谈时,其表示,没想到这个案件县人大领导亲自带队旁听,这么多人大代表现场监督,我们相信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五是得到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6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先锋到桐柏县调研“百案观摩”活动情况,认为桐柏法院开展“百案观摩”活动行动快、工作实、效果好,具有领导重视、重建机制、组织严密、注重实效四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二、开展“百案观摩”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个别业务庭重视程度不够,积极性不高。个别业务庭特别是部门负责人,没有把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提高到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审判质效的高度来认识,在案多人少、办案压力挤压下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筛选报送案件信息不及时。
二是观摩案件的范围还不够广泛。对刑事、民事、民商、行政纠纷等诉讼案件观摩的多,而对重点执行案件、涉诉信访案件没有纳入观摩的范围。
三是观摩地点单调,观摩内容单一。观摩地点多设在在法院审判庭,在人民法庭还没有进行过观摩。观摩内容单一,多观摩坐堂式审案,对于反映法院是否坚持能动司法的巡回审判、上门调解等办案模式观摩的较少。
四是观摩程序没有规范化,随意性较大。每年都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但没有形成规范化的流程,如观摩案件信息报送没有制度化,影响人大及时选择观摩案件。邀请代表的范围没有制度化,观摩代表广泛性不足,评议意见的方式不具体,影响评议针对性,案件处理结果反馈没有制度化,庭审结果反馈人大代表不够及时等等。
五是人大代表法律知识不足,监督效果针对性不强。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不敢不愿对庭审活动提出针对性问题,赞扬庭审声音多,批评建议少,观摩流于形式,影响了监督效果。
六是当庭裁判率低,影响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积极性。
三、建立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分解人大代表旁听案件任务。每年初,在研究联络人大代表工作时,按照刑事、民商事、行政确定当年人大代表旁听案件数量,按照执行、涉诉信访确定现场监督案件数量看。针对确定的旁听现场监督案件数量确定相关业务庭全年应筛选上报的案件信息数量,并分配到每个月份。
(二)建立案件信息报送机制。建立三种报送形式。一是经常性报送:各业务庭所办案件确定开庭日期后,把案件信息及开庭日期、时间、审判庭等信息报送法院网站管理部门,在法院网站公告栏进行公告,随时接受人大代表选择旁听和人民群众旁听。二是定期报送:每周五将各业务庭筛选的拟观摩案件信息报送法院联络部门,联络部门审查后,及时报送人大及时选择。三是反向报送:人大代表对某类案件感兴趣认的可以向人大提出,人大经审查认为有观摩价值的,向法院提出建议,观摩某一类型案件,法院向业务庭通报,集中筛选该类型案件报送人大确定。
( 三)细化评议内容。一是庭审程序方面,重点评议开庭是否准时,庭审纪律是否严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平等保护,庭审阶段是否完整;二是庭审驾驭能力方面,重点评议归纳争议焦点是否正确,举证、质证、认证和辩论是否有序,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合议庭成员是否配合协调,不唱“独角戏”;三是庭审形象方面,重点评议着装是否规范、言谈举止是否得当,有无呵斥当事人的现象;四是裁判结果方面,重点评议裁判文书是否说理清楚,是否有文字瑕疵,裁判结果是否符合一般人的价值判断,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等。
(四)丰富评议形式。一是公开评议,每次庭审观摩后,人大和法院组织人大代表针对旁听情况召开座谈会,让人大代表和合议庭成员面对面的交流,指出庭审存在的问题,商量改进庭审的建议意见。二是无记名投票,就庭审情况合理设置若干个问题,在观摩过程中或观摩后,人大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在相应的地方选择,法院分析整理后改进庭审质效。三是秘密评议,开展观摩庭审后,由人大组织人大代表对庭审情况进行评议,把人大代表批评、意见、建议进行整理归纳,形成评议结果,以人大组织的名义通知法院改进工作。
(五)规范反馈形式。一是当庭告知。凡是经公开开庭审理能够当庭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无争议的案件,要敢于当庭裁判,公开宣判,让人大代表感受司法的公开、公信。当庭调解的案件应当庭告知人大代表调解内容。二是事后报告。对不能当庭裁判、调解的案件,在结案后三日内将裁判结果报法院人大联络部门,人大联络部门整理后将裁判结果书面报送人大,并抄送旁听代表。三是专题报告。对人大代表通过庭审观摩提出的庭审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法院要及时整改落实,并专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六)及时总结提高。一是季度总结。每季由人大和法院组织相关人员通过座谈会或联系会等形式,总结观摩成绩,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二是半年汇报。每半年向人大汇报一次庭审观摩活动总体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开展建议。三是年度报告。每年就人大代表旁听案件情况专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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