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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反映两类农村违法占地建房案件难以执行并提出解决建议

日期:2015-04-27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72次 [字体: ] 背景色:        

反映两类农村违法占地建房案件难以执行并提出解决建议

作者:内黄县人民法院 刘永刚

内黄县法院在执行非诉行政案件工作中发现,两类农村违法占地建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难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案件难以执结,形成信访案件,给法院工作造成很大被动。一是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的农村违法占地建房案件。行政机关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占地建筑,只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行政相对人继续建设的,行政机关不再采取其它制止措施,导致案件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后,违法建筑已经建成。二是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或基层组织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农村违法占地案件。村委会、乡镇政府以“耕地占用费”等名义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一定费用后,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占地行为予以默许,被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后,案件难以执行。

导致这两类案件难以执行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一些案件涉及的农村居民住宅仅有一处,若强制拆除,将直接导致被执行人及家属无法生存、生活。二是一些案件因举报人与案件被执行人矛盾尖锐,强行拆除将引起双方矛盾扩大升级,引发连锁反应,甚至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已经交纳一定费用,属合法占地建房,与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比较严重,强制执行可能产生群体事件或上访事件。四是一些案件涉及部分连体建筑物,若强行拆除,容易对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造成损坏,给被执行人带来经济损失,产生新的社会矛盾。

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构建行政协调机制,严把案件立案审查关口。在立案环节,对于复杂或容易矛盾激化的案件,积极协调党委、政府成立由政法委牵头,土地、信访、法院、乡镇政府等单位参与的案件调查组,深入了解案情,掌握民意,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同时,严格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存在重大违法或无效情形等情况,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裁定不予立案。

二是整合行政资源,妥善处理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紧紧依靠党委、政府,整合县、乡、村三级行政资源,形成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执法部门联动的强大执行合力,对于轻微违法占地的案件,可通过补办手续进行处理;对于严重违法占地的案件,严肃依法处理;对于存在村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深入调研总结,及时向土地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土地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制度漏洞和执法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及时向土地行政部门发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大对农村违法占地建房案件的前期预防和监管力度,对群众的违法占地行为及时进行制止教育,尽可能将违法占地行为处置在初始阶段,避免造成矛盾激化,减少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案件。同时,向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司法建议,规范乡镇政府有关人员的行政行为,减少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

四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联合土地行政部门,定期深入农村开展土地行政法规宣传活动,普及行政管理法律知识,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引导群众通过正规途径办理土地使用证,减少违法占地建房案件的发生。同时,组织专人专班对村组织及村民加强政策法律法规的宣讲,转变村民思想观念,提高村民自觉守法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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