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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诉讼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执行工作的影响

日期:2015-04-28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78次 [字体: ] 背景色:        

附条件诉讼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执行工作的影响

作者:社旗县人民法院 李连升

诉讼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节约司法成本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我国当前处于社会矛盾多发、涉诉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的形势下,不断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对于从源头上预防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具有积极意义。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不仅调动了当事人通过调解途径化解纠纷的积极性,而且首次对附条件诉讼调解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进一步增强了诉讼调解的灵活性,极大地促进了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工作,调解结案率明显提高。

根据《规定》,当事人不仅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和担保条款,而且可以设定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通说认为,达成民事诉讼调解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依法理,可以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具有明显特征,其中之一就是条件为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这也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正因如此,附条件的民事诉讼调解协议所约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并不确定的状态,条件本身是否科学、严谨,直接关系到诉讼调解协议能否得以顺利履行。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调解协议中设定违约责任、担保条件的,因违约责任和担保责任的产生以义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严格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为前提,而当事人依约履行义务的情况通常易于判断,故附此类条件的民事诉讼调解协议在履行时一般不会产生新的争议。但当事人在诉讼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时,因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具有不确定性,往往会导致当事人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条件是否成就的争议,甚至严重影响到案件执行工作,需要引起重视。

容易产生执行争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当事人所附条件本身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其它权利义务关系,导致当事人对该条件是否成就产生新的争议,且此种争议难以在执行程序中以非诉方式作出处理。从法理上讲,当事人在条件中约定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就会构成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实质是以某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作为另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条件,明显有别于以法律事实作为条件的情形,围绕此种条件产生的争议可以形成新的诉讼,特别是在义务人是否履行了条件中约定的义务不易进行简明判断的情况下,如果一概在执行程序中以非诉方式进行认定,就会导致对当事人应有诉权的剥夺,也难以保证这一处理程序的正当性、处理结果的客观性,损害司法公信力。从实际情况看,此种条件产生争议的比率也是较高的,不仅难以发挥出附条件诉讼调解的应有功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而且会导致新的争议,使纠纷复杂化。那么,此种条件是否能够在民事诉讼调解中使用?笔者的观点是可以使用,不能将此种条件完全排除掉,只是应更为慎重地使用,尽量少地使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坚持约定此种条件,主持调解的法官应该就此种条件的弊端向当事人做必要的释明。(二)当事人所附条件虽然与诉讼标的相关,但条件成为原告实现诉讼目的的前提。由于此种条件所约定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与诉讼标的存在依存关系,甚至具有一定对立性,被执行人往往会以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条件中约定的义务为由拒绝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附此种条件的诉讼调解协议还容易出现没有对诉讼标的作出实质性处理的现象,调解协议在本质上成为原有法律关系的补充或变更,致使生效民事调解书流于形式,丧失了作为执行依据本身应当具有的确定力和可执行性。(三)当事人在诉讼调解协议中所附条件与足以认定的案件事实或原告的诉讼目的相违背,致使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产生争议。此类诉讼调解协议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当事人对诉讼调解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认识不足,简单地把诉讼调解等同于非诉调解,疏于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进行维护,或在对方当事人的恶意诱导下做出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意思表示,而审判人员对此种调解协议存在的隐患也未给予应有的重视,缺乏必要的引导和释明,从而使此类调解协议得到确认。(四)当事人在诉讼调解协议中所附条件虽不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该条件所约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在客观上具有模糊性,条件是否成就的判断标准不明,或者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在客观上难以进行判断,从而引起当事人对条件是否成就产生争议,进而影响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笔者认为,虽然附条件诉讼调解存在法理依据且对促进诉讼调解工作具有积极作用,但受诉讼调解性质和生效裁判文书功能的制约,附条件诉讼调解协议与一般的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二者之间并非一种简单的等同关系,换言之,诉讼调解协议及其所附条件应当具有更为严格的要求,诉讼调解协议及其所附条件不仅应当符合自愿、合法原则,而且必须满足生效法律文书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确定力及可以强制执行的特殊要求。为了避免附条件诉讼调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促进诉讼调解工作的健康开展,应进一步强化审判人员在诉讼调解中的释明和引导工作,尽快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对附条件诉讼调解进一步规范,明确诉讼附条件的范围和标准,赋予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对附条件诉讼调解协议产生合理争议时的权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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