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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对执行异议如何处理

日期:2015-04-28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295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执行异议相关问题的探讨

作者: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苏守哲 张孝群

在民事执行工作中,异议制度对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笔者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制度设立的意义、审查的程序及对执行异议如何处理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关见解,力求为不断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做出有益的探索。

一、设立异议的意义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执行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执行异议则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利益免受执行行为的侵害。换句话说,如果执行的标的侵害了案外人的民事权利,案外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我国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没有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程序上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救济做出规定,从而导致程序性救济途径的缺失。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受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影响最大的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允许他们通过一定的方式与程序对民事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声明不服、寻求救济,足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大进步。

二、异议审查的程序分析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由于该规定不够明确,操作中容易出现分歧,加之考虑到执行行为发生错误后,如果不及时审查纠正,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裁定。但是,无论是现行《民事诉讼法》还是《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未对执行异议采取何种审查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从理沦上看,执行异议仅仅钊对执行行为提起,不涉及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执行机构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原则上不需要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也不必开庭进行审查。当然,为了确保审查的审慎性,执行机构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作为调查的一部分,但这并不意味者对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要开庭进行。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包括以下方面:

1、对执行异议形式要件的审查。执行法院在接受执行异议后,首先要审查执行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执行异议是否书面提起,口头提起的是否记录在案;执行异议是否由案外人提起;异议是否对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证据等。对符合执行异议提起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2、对执行异议的实体审查。《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执行异议有执行员审查。因执行异议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执行员在审查时要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认真审查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必要时可主动调查取证。对执行异议的证据应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质证,必要时可采取执行听证的形式,由双方举证、质证。

3、合议、讨论,报主管院长批准。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是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合议讨论,并报执行局长批准。

4、停止处分性执行措施。在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间,执行法院可以对有异议的执行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执行措施,但不得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正在实施的处分性执行措施也应停止,以免给案外人造成更大的不必要的损失。

三、对执行异议如何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执行实务中,执行员审查执行异议的方式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也可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2款规定,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认真审查后,一般作出三种处理:

1、予以驳回。案外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的,如何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予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7条对此解释为:“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 3款规定,案外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用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案外人的异议不能用通知,通知本身并不是解决某种问题的形式,而是问题解决之后告知当事人的形式。

由于执行人员直接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权力重大,必须慎重运用,绝不能滥用权力,否则极易侵害案外人利益。对此,应按执行中重大事项对待,应当通过3人以上执行人员讨论,必要时还应报主管院长批准。凡是直接裁定驳回异议的,均应报主管院长批准。驳回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继续执行。

2、中止执行。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3、进行再审。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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