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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基层法院审委会行使职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建议

日期:2015-04-27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14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层法院审委会行使职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建议

作者:洛宁县人民法院 张少伟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监督的一种组织形式。《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行使职权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审判委员会所要讨论的案件实情知之不详,缺乏必要的准备。在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下,在召开审委会之前,委员们并不知道要讨论什么案件,开审委会时再看厚厚的案卷材料时间来不及就发言,这些都会对案件的最终决定结果产生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案件审判质量;二是审委会委员缺席审委会的现象普遍存在。审委会讨论研究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以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作为决议的最终结论,如果人员不到齐可能做出的决定是少数参会的审委会委员做出的,审委会委员必须全部参加审委会研究案件才能得出更为准确合法的结论;三、会议召集比较随意,会无定期,准备仓促,讨论不深入,附和现象较普遍;四、总结审判经验上做得不好。有的法院审委会根本没做这项工作,对其他有关审判工作讨论研究也少得可怜,全部时间都用于研究具体案件了,案件还讨论不完。缺乏对审委会具体事项的详细规定和正确理解审委会的职能,造成审委会委员资源的极大浪费。

针对上述问题,洛宁县法院张少伟建议:一、制定审委会规则,集中精力讨论研究案件。审委会的规则应规定每月定期召开一次或二次会议,除研究案件外,还应总结审判经验和讨论研究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做好保密工作;遵守会议纪律,非审委会委员及未通知的汇报案件的法官,还有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审委会会议室。二、审委会委员应当全体参加审委会。审委会讨论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全体参加,有利于集思广义,准确地对所研究的案件定性并作出决议,避免案件的不公正判决,同时也有利于减少某些委员的错误认识在审委会中得到通过,切实保证案件质量,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三、加强总结审判经验。制定出为审判服务而切实可行的有关规定,达到规范和统一审判人员的行为。审委会不单是讨论研究案件,而要定期听取各业务庭立案时间较长而未结案的情况汇报,分析原因,研究解决方案,督促各业务庭提高公正与审判效率。将工作重心放在总结审判经验上。审委会应该定期评析本院发改案件,并结合本院实际,对办案中的典型经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制定、修改和完善本院审判管理制度,定期编印讨论研究成果,加强对一线审执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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