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原阳县人民法院 洪秀敏 韩守霞
送达是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能够执行的重要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方式种类的规定已比较齐全,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6种。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困扰法官审案进程的“送达难”问题。如果说民事诉讼程序应象“新鲜血液”一样畅通无阻,那“送达难”就如同“血栓”一样,阻碍着民事诉讼正常进行,严重影响着民事诉讼效率。
原阳县法院2012年审结1900余起民事案件,且受理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送达难”问题已严重阻碍了法官审理案件的进程,更多的司法资源浪费在送达上。据不完全统计,该院的送达事务已经挤占了全院20%的司法资源。该院法官在送达过程中遇到过各种各样的送达难题。如由于当事人不在家,民一庭法官在对其父亲讲解了送达的法律意义后签收了送达书,但却在第二天,又将送达文书退回法院;民二庭法官几次给当事人打电话,让其提供送达地址,开始其以种种理由拖延,后直接拒绝接听电话;金融法庭法官在送达中,遭到当事人将送达文书强行塞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等等。
出现“送达难”问题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是当事人思想在作怪。认为法院在找茬,都惧怕签收对自己不利,希望以未曾收到为由抗辩诉讼活动的进行,而达到不实施一定法律行为的目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在送达判决书,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时候,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是常见之事。
二是被告出于报复的心理。认为原告将我告上法庭,我就不签收送达文书,也不去法院应诉,判决下来我也不执行,就拖着你原告,看你能怎么着我?
三是被告地址不详。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找不到被告。有的当事人出外打工、居无定所;有的单位地址搬迁但营业执照的地址未变更;有的单位是“皮包公司”租个地方办公,可是总也找不到人。
四是留置送达困难。该院法官在留置送达情形时,经常会遇到:留置送达见证人难找或不愿合作,以种种理由推却不愿到场,或到场后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虽然相关诉讼法规定“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表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由于是义务性协助,并无强制力,致使协助送达积极性不高,也有部分单位或个人因惧怕打击报复,产生“事不关己”的消极态度,不敢也不愿做送达见证人,或者虽然到场却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怎样才能解决“送达难”,还诉讼程序一个畅通的道路?原阳县法院经过几年的探索,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一是向受送达人讲解送达的法律意义,使受送达人明白签收送达文书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自己权利的保障。及时签收送达文书才能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答辩及收集相关证据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送达,不局限在直接送达这一种方式上,可以通过原告及群众提供受送达人的线索,并在送达过程中,注重法律程序及相关送达证据的收集,避免因无法送达而与原告产生的矛盾。
三是适当缩小留置送达的限制。(1)对受送达人无理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讲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详细的经过,将文书留置在应送达场所即可视为送达。因为在留置送达中,是以拒收为条件的,受送达人不可能不知道有送达的事实,根本没必要邀请其他见证人到场见证。(2)留置送达应该不限于留置在住所地,只要在送达地点遇见受送达人而其无理拒绝接收的,就可以留置送达。
四是大力加强法制宣传。通过日常法制宣传活动,加大对法律文书送达的解释工作,向其讲解主动签收法律文书,是参加诉讼是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履行法律义务,教育群众不要故意躲避法律文书送达,增强其主动接受法律文书的自觉性。
送达作为司法审判过程中不可逾越的一道程序,在审判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送达难”的解决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需要从立法层面、司法层面、社会层面来解决,“送达难”问题的有效解决将会极大提高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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