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上的“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印章应予取消
作者: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张春阳
多年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都盖有“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印章。它的出现是因为最高法院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有明确的要求:判决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校对无异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年月日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这个起源于手写裁判文书时代的“演化升级”了的规定,到如今用电脑打印裁判文书的时代还有必要继续存在吗?
笔者认为,裁判文书上的“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印章应予取消。主要理由是,一是盖此章诉讼法中没有规定。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二十条,以及1991年4月9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都明确规定“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诉讼法没有规定裁判文书上要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印章。二是盖此章不符合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制作的文件都应当有签发件、存档件、发送件。文件签发者在电脑打好的签发件上签名,用签发件文档印制存档件、发送件,这样三者的文本内容应当都是一致的。否则,就是无效的了。在当然一致的文本上再加盖一个“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印章,实属没有必要。同时此章与带有国徽的法院院印盖在一块影响了法院裁判文书的庄重、严肃和美观。三是盖此章过于机械,影响司法公信。凡是送达给当事人的裁判文书,都盖有“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印章,即使是在“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裁判文书上,有错字、别字、多字、少字、重复字等错误,也会盖上“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印章。这样机械的规定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并且从某方面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四是盖此章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不符合中央的相关规定。全国法院每年要受理1100多万个案件,法院裁判文书上的这个不必要的印章所花的材料费和人工费等相关费用数额是巨大的。尤其是在当前中央出台八项规定,改进文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反对形式主义、奢靡之风等四风的今天,应当早日废止裁判文书上的“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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