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笔录制度亟待完善
作者: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程大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合议庭制度的原则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和201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对合议庭的职责及合议庭评议案件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但对合议庭评议笔录仍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合议庭评议后制作的笔录不规范,没有法律依据。主要表现为:1、合议庭成员签名不规范,没有在每页评议笔录上签名,甚至还存一人代签现象。2、合议庭笔录的制作形式不规范,现在的合议庭笔录形式有手写、打印、手写加打印,形式多样。3、合议庭笔录内容过于简单,无法反映合议庭评议整个案件的过程。书记员只记录合议庭成员的最终意见,不记录说理部分。大多数合议庭笔录是一个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其余成员的意见全是“同意上述意见”,合议庭流于形式,形同虚设。4、合议内容不全面,现在大部分情况是重实体轻程序。合议庭合议的时候大都只合议实体部分,而对程序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不予过问。5、合议笔录未在规定时间内制定,有的是书记员在装订卷宗的时候才开始制作,内容方面有的直接摘要记录合议庭成员意见,并没有对评议过程做任何记录。
为解决以上问题,建议:1、统一合议庭笔录的形式,在办公现代化的今天,建议合议笔录都以打印的形式出现。2、规范合议庭笔录的内容格式,一个完整的合议庭笔录应该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记录要全面,不仅要记录最终的意见也要记录分析的过程,要将合议庭成员对证据及辩解意见的分析、采信、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分歧等都进行记录,保证合议庭笔录反映整个合议过程的全貌。最后,合议庭成员审核无误后签字。3、合议庭笔录的规范度纳入计入绩效考核的范围。将合议笔录内容是否规范纳入法官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对多次出现简单、应付记录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以此来加大法官们对合议庭笔录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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