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的司法保障问题研究
作者:潢川县人民法院 黄志欣
社会管理创新是我党在2004年6月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提出来的,具体要求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并且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出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要求。在最近的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提出了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指出了社会管理创新是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而加强社会建设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中的“五位一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由于司法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特殊性,社会管理创新被纳入了更完备的社会体系中,也成为了2009年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在中央政法委第十次全体会议中周永康书记也再次强调,要求各级的政法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细化实化各项部署要求,扎实的推进好三项重点工作,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司法的保障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社会管理创新与司法的关系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从定义上来看,社会管理创新包括司法活动,司法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一系列措施中也将司法保障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社会管理创新与司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关系。具体说来,社会管理创新和司法之间存在着以下几种关系。
1、司法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社会管理创新是主要目的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用来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公正、实现社会和谐,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共利益,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司法在处理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中是最具有公信力和最有效的手段,是实现法治化程度最高的一环。由于司法本身的程序和运用法律依据的严格性、因此相对于行政复议、信访、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以及仲裁等方式来讲,司法在社会管理中最具有公正性,更有利于从全面上、从本质上解决社会矛盾,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解决诉讼中的矛盾,监督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这是一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过程,也是直接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同时,社会管理创新在本质上要求利用法治理念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法制体系作为依据,加强国家的法治建设,从而有序的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因此,司法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司法推动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发展。从法理上来说,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了司法权的性质。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样的根本制度决定了我国的司法权具有人民性。司法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理所当然的要对人民负责,这是我国与西方司法制度的根本不同。胡锦涛主席曾经提到过,“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性作为我国目前司法制度的本质,为人民服务作为司法的根本职能。而司法权又是我国权力体系的重要一环,从现代社会的管理情况看,社会管理是由国家、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共同参与的,司法权是在党领导的下人民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的重要形式,在维持社会公平公正、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等缔造和谐社会方面,在促进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之间的和谐发展方面都有重大的意义。由此看来,社会管理也是司法应有的职能,司法机关按照司法权来进行社会事务的管理,并有效的运用法律在指引、教育、评价、强制等方面的作用来使社会行为得到规制,从而有效的化解矛盾,维护秩序。这本身就是直接参与到社会管理中去,本质上是提倡司法满足社会管理需求,对社会管理创新更是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
3、要把握司法和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尺度。司法发挥自身的能动性,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依法使用各种司法手段对社会行为进行指引和规制,发挥能动性意味着在司法过程中要创新机制,这是社会管理创新在司法领域的必然要求,但同时要注意到在法律的规定框架内进行机制创新,要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之下进行创新,而不能脱离司法“公平公正公开”、“强制力保证”、“中立裁判”的本质,要将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贯彻到司法在社会管理创新的作用中去,不要盲目的扩大司法职能,既要发挥能动性,创新机制,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又要把握尺度,不破坏司法的本质特征。要坚持公平公正,切实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立足本职工作,准确的找好切入点,在能动司法中实现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有效的发挥司法的作用,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社会管理创新对司法的需求
古典的法学理论把司法的功能分为法治、政治、社会、经济、价值这五种功能。在封建社会,司法主要体现在政治功能上,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随之社会的进步,现代的司法更侧重于社会的公平公正,建立法治秩序这一方面,其主要职能向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的社会职能上转变。 社会管理创新对司法的需求,主要集中在司法机关要在坚持司法本质的同时,要结合新时代的形势来积极探索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的方法,不断的增强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有效地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1、坚持司法公平正义的本质
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一定要坚持司法公平正义的本质,正确的使用司法权,提高办案的效率和办案质量,公正严格执法,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首先,应该加强司法机关的队伍建设,坚持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从思想上抓起;其次,建立起更为公开透明的司法体制,增强执法和审判等一系列司法过程的透明程度,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再次,强化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司法机关应该建立起一套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媒体、个人等的监督体制。最后,要着重廉政建设,营造廉洁的司法氛围。
2、司法应该符合民意
在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司法工作能符合民意,这样才能有效的化解好社会矛盾。对此,首先应该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满意度作为基本标准,要能密切的联系群众,主动的为群众服务,在人民群众中间开展司法工作,要解决好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突出问题,对涉及民生的案件要着重解决。其次,要对损害群众感情和利益的不良风气坚决纠正,努力的建设好一支公正、廉洁、严明的司法队伍。最后,要随着时代的进步选取能帮助司法工作的科技。加强科学化建设,例如将互联网引入到司法工作中去,成立一个网络司法体制,方便群众进行诉讼,降低人民群众的诉讼成本。
3、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司法的引导
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在改革开放的这几十年里,由于利益的格局进行了变化和调整,导致了社会上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矛盾纠纷,如此多的矛盾纠纷使司法机关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第一、在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过程中,随着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一些新类型的如涉及到知识产权类、物流类和融资租赁类等方面的案件开始凸显,这些案件比较复杂,处理的难度也比较大大,而司法机关本身是依照法律规定在一个既定的框架中运作的,对新生的矛盾缺乏法律支持;第二、当代中国社会是矛盾的触发点有很多,例如涉及到城乡建设中的土地征用、拆迁和国企改制中的劳资纠纷等,这些触发点引发出的矛盾逐年上升,司法介入其中如果稍有不当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司法机关对这些问题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第三、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也越来越强,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司法机关的执法,对其解决社会矛盾的期望也越来越大;而科技的进步使信息速度传递的越来越快,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舆论难以得到有效的引导,很小的一件事就会被炒作起来,对司法产生不利影响,对这样的情况,目前司法机关应对的能力和方法还很欠缺。在这种特殊情况的之下,传统的司法理念和方式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的现实需求和改革需要。因此,司法机关要勇于担当社会管理创新的引导者,要打破常规,加强司法改制,能动的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矛盾纠纷的中作用,充分利用包括司法建议、审判方法改革等多种司法手段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积极的引导社会管理创新。
三.司法对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
司法在处理社会矛盾上处于最终的环节,最具有权威性,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中,司法要发挥能动性,进行体制上的变革,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发展。具体说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发展。
1、要妥善的推进能动司法
当前是社会转型时期,开展能动司法,能有效的缓解法律与现实间的矛盾冲突,这不仅是司法回应社会作出的理性选择,同时也是司法的自身规律决定的。我们始终要严守法律底线,防止法律帮助了少数非法的行政行为,绝不能盲目追求社会效果而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要在做好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的同时注意防范“舆论审判”和“媒体审判”的倾向,要严格依法办案。妥善的推进能动司法,要以实现社会矛盾化解为目标,着力加强大调解机制建设。首先要强化诉前调解,积极的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和行政调解来化解纠纷,最大程度的把矛盾解决在诉前;其次要深化诉讼中调解,实施全程调解,把调解工作贯穿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再次要深化法官入社区的工作机制,根据现实状况,在法院立案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室”,聘请社会上有声望的人员为调解员,以便形成良好的矛盾调解机制。最后,要大力发扬巡回审判和社会法官的工作机制,送法进乡镇、送法进社区,送法进学校,形成覆盖全域的大调解格局。
2、积极的进行司法公正体制改革
司法最基本的任务是运用其本身职能解决矛盾纠纷, 而司法公正是法和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正当、正义的精神。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必须要坚持公正司法原则,努力打造阳光司法,进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在此基础上,其一要准确的定位司法活动与党的关系,把握好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限,在体制上确保司法独立,同时要认识到司法活动需要的领导,这个党的领导并不是对具体司法活动进行干预,而是保障政治领导。在行政权和司法权上,表面上司法机关在职能上和权力上与行政机关划清了界限,但其中的财政权和人事权这两项最关键的权力仍受到行政机关的制约。因此必须把司法机关的经费预算单列出来,并将人事权交由人大行使,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司法权。其二要推行司法系统的去行政化,以此割断司法体系与行政体系之间的内在联系。取消法院的行政级别,从法官队伍中选出院长,从而使法院内部从行政体系中脱离开来,让法官在审判时忽略上下级关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来保障法官审判的独立性。
四、社会管理创新的司法保障问题的实践
近年来,潢川县人民法院勇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司法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
潢川县人民法院在司法为民方面立足于实际,积极转变职能,发挥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作用,在宣传方面推出“法制三个进”工程,落实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期待和要求,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大家庭。一是法制宣传进社区。潢川县法院在节假日走进文明社区,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二是法制宣传进企业。通过设立企业联络点、开展领导包案责任制度。三是法制宣传进校园。分成若干小组,由各个组由党组成员带队,深入学校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提高了师生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在司法公正方面潢川县人民法院努力推动协调联动,着力加强涉诉信访、执行难化解机制建设,对党委、人大及上级法院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明确专人负责,依法认真复查。不断完善信访工作联系制度,实现法院与信访部门的“窗口”对接,形成大信访格局。开展清理执行积案“回头看”活动,防止“边清边积”,通过创新执行工作机制、改进执行方式、转变执行工作理念,深化完善分段集约执行新机制,实施“四查一搜三告知再救助”,坚持“四个穷尽”原则,构筑内外执行双联动机制,实现实际执结率、标的实际到位率、执行和解履行率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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