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中应确立当事人为主的理念
作者:登封法院 景跃红 白玉松
肖扬院长2001年1月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说: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这是一个法制化的例题,也是我们搞好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审判监督程序是最终的司法救济,在现实中,审判监督程序如负重,步履维艰,如何使审判监督程序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实现公正与高效,我就审判监督程序谈应当确立当事人的诉权为主导理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存错误,当事人基于法定的事实理由认为存在错误,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而由人民法院对事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律程序,它不是案件的审理必须程序。它是审判工作中的一次重要的补救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审判监督程序发展至今,称为再审程序更加符合现实,在我国民诉法颁布前,只能由法院提起再审,当事人只能申诉,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由法院决定。民诉法规定,提起再审的途径有三种1、法院提起;2、检察院抗诉;3、当事人申请再审。其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是基于审判监督权和检察监督权,它体现是国家干预。而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是基于再审的诉权,它是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一项重大补充。在此之前称为申诉。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申诉本身不是民诉法中应规范的内容。因此民事诉讼法把申诉改为申请再审。再审申请只要符合法定要求,就应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的申请是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之一,它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
除当事人通过再审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之外,还有基于审判监督权和检察监督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途径,而且后两种途径在现实生活中更为便捷。因此,大多数再审案件的来源是法院各级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各级人大或人大代表过问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体表现在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抗诉案件占再审案件的比例很好高,把本就不宽敞的再审渠道塞得满满的。再者,再审案件收费,而其它途径再审不收费用也是当事人来求其它渠道启动再审程序的因素之一。如果不下力气疏通再审渠道,当事人再审难的问题就无法解决。为此我认为:废除或限制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和人民检察院依检察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的做法,因为这些做法有许多负效应。就法院依法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做法来说,它违背了民诉法“不先不理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民事处分权的侵犯,它破坏了法院中立的立场,有损法院的公正形象,它导致诉审合一,背离了诉审分离的原则。对检察监督的抗诉启动的再审程序,应当有一定的限制,要分公权和私权。属公权范围的,国家机关应当主动干预,属于私权范围的,国家机关应对不主动干预原则,即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裁判错误的,应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对于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不必启动再审程序。否则打破了当事人双方平等对抗的格局。
综上所述,有关部门和领导应本着各司其职的原则,把本职工作用好用正,尊重法院的独立审判。应确立以当事人诉权为主导的理念,大力疏通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启动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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