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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企业不按要求备案的处理

日期:2015-04-07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 作者:连锁加盟律师 阅读:185次 [字体: ] 背景色:        

特许经营企业不按要求备案的处理

近来有媒体曝光具备国家特许加盟资质的家居企业仅为41家,引起了行业的广泛关注,业内外的讨论也接踵而至。日前,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详细解读了特许加盟备案的种种细节。

商务部流通业相关人士指出,备案不是事前审批而是事后监督,但如特许人(加盟者)不按照要求办理备案,特许人的行为将构成行政违法。

特许经营备案不是事前审批而是事后监督

记者:特许人备案制度“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但仍在进行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行为如何界定?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首先,备案的性质不是事前审批而是事后监督;是否备案不是特许人能否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前置性条件。其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条例》)第八条规定了特许人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应该办理备案手续,但是如特许人不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备案,特许人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解读:行政管理从事前审批到事后监督的转变,彰显行政机关转换自己的角色定位,从“守门员”变为“裁判员”,从而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倡树公平、公正、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不按照要求办理备案的行为即构成行政违法,该回应明确界定了行为。

备案机关、社会公众和投诉平台共同监管

记者:《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即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如何监督并未备案的企业?

国家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一是通过备案机关监管。《条例》对于应备案而未备案的特许人,规定了明确的罚责。备案机关发现未备案的企业,经查实属《条例》规定应备案情形的,首先下发限期备案通知,如限期内仍不备案的,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二是通过社会公众监管。《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特点,规定对特许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公告,商务部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相关信息,旨在通过社会舆论和市场的压力,促使特许人依法办事,改正违法行为。三是通过12312投诉平台监管。12312是商务系统统一的投诉平台,社会公众凡发现属《条例》规定情形应备案而未备案的特许人,均可通过该平台进行投诉。所有的投诉信息将由商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实。

解读:完备机制的最好办法是将整个商业特许经营过程放到公众监督的“阳光”下。备案机关、社会公众以及投诉平台共同形成商业特许经营监管的3把利器,将有效反馈信息,多个维度共同织就一张巨大的网络。

行政、司法途径共同维护被特许人权益

记者:对于未进行特许人备案的,如被特许人的特许经营权益受到侵害,被特许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国家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一是通过行政渠道。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许人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所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所以行政渠道更多的是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进行维护。二是通过司法途径。当被特许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而寻求赔偿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救济,即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民事诉讼以获得相关赔偿。

解读:社会上普遍存在未进行特许人备案依然执行特许人行为的案例,防范于未然的维护权益手段是每个被特许人应该知晓的,不要为违规特许经营人的行为埋单,借助行政渠道、司法途径时刻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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