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医疗费应否支持?
作者:侯胜才 李建军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患不治之症,王某知情后不管不问。张某为治病和家人多方求医,共支付医疗费20000元,后诉之于法院请求王某履行抚养义务,承担医疗费。合议庭对该案的处理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对张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理由是该诉是近亲之诉,关键是张某在提起诉讼时并未请求离婚,而单独请求王某履行抚养义务,承担医疗费,在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下,如果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容易造成婚姻的不稳定,且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处理权,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无实际意义。
第二种意见是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有相互抚养照顾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的,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必须履行夫妻义务,故此,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因疾病而支付的医疗费,法院不宜判决有另一方承担。理由如下:
一、婚姻法虽明文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但同时还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双方都没有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说明夫妻之间的感情虽然有了裂痕,但仍有恢复的可能,从维护家庭大局出发,对双方仍存在婚姻状态期间的医疗费的判定,容易造成其婚姻的不稳定,不利于夫妻关系的恢复,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二、如果法院判决支持一方的医疗费诉讼请求,在执行时也是一个难题,如果一方不积极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首先要划分其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如果个人财产不足执行时,还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执行,致使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仍然落在无过错一方,社会效果不够理想。况且夫妻之间的医疗费纠纷之诉以公权力解决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也不是立法本意。
三、对婚内医疗费纠纷之诉的不支持并不侵犯当事人行使诉讼的权利,从维护家庭稳定,夫妻团结的大局出发,一方的损失可以通过其家庭财产及时得到弥补,如果仍未能得到救治,另一方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的,可以通过刑法上的遗弃罪进行追究,或者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有权要求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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