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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谁有资格作司法鉴定

日期:2015-03-19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12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何明轩 杨令军

一妇女在计生指导站做结扎手术中被割破肠子,而手术医生却毫无察觉,致使粪便漏在腹腔内,造成感染,不得不三次动手术切除小肠,进行回肠吻合术。近日,这名妇女在获赔医疗费13万余元之后,又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获得判赔3万余元。

2003年11月26日,今年40岁的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赵堂村妇女张桂芝,按乡计生办的通知,来到宛城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以下简称宛城区计生指导站)做结扎手术。经检查,张桂芝无结扎禁忌症,就在宛城区计生指导站做了“双侧输卵管结扎术”。手术后,她当日回家休养。

张桂芝回家后感觉腰腹部疼痛,认为是手术后的正常反应,就没有往坏处想。不料,三天内,张桂芝出现了腰痛、腹胀、呕吐、血压下降等症状。2003年11月29日晚,张桂芝的丈夫看到张桂芝疼痛难以忍受,一度晕倒,就将情况告诉了乡计生办,乡计生办与宛城区计生指导站联系后,张桂芝当日被安排入住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张桂芝入院后被诊断为:急性弥慢性腹膜炎,空腔脏器穿孔,麻痹性肠梗阻,感染性休克。医生马上为她做了剖腹探查术。一打开腹腔,饶是医生见多识广,也不禁吃惊,只见腹腔满是黑色的粪便性积液,顺着刀口横流手术台,满屋臭气。医生进一步发现腹腔内有大量脓苔,距回盲部30CM处,回肠系膜侧有一直径1.5CM破裂孔。医院当即对腹腔进行了冲洗,并将破裂处修补处置。手术中,张桂芝出现了中毒性休克,应急性溃疡出血,术后并发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经抢救病情总算逐渐稳定。

手术后,张桂芝还产生了外肠管瘘并发腹腔感染,继发腹腔内远端小肠瘘,经处理病情才稳定。经医师会诊, 2004年5月16日,张桂芝又做了“复合肠瘘切除、四肠部分切除,回肠吻合术”。直到2004年7月30日,张桂芝才勉强出院。宛城区计生指导站主动支付了张桂芝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50000余元。张桂芝出院后,又到宛城区计生指导站接受免费继续恢复治疗至2004年8月31日。如此算来,宛城区计生指导站前前后后共为张桂芝花去医疗费160850.05。

病愈后,张桂芝多次找到宛城区计生指导站,要求再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费用,却遭到了拒绝,该站反而还向她要垫支的费用。无奈之下,张桂芝将宛城区计生指导站诉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除计生指导站主动承担医疗费16万余元外,另支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交通费、护理人员住宿费、抚养费、残疾补偿金等共计96000元。

她在诉状中说,原告按计生办通知,到被告处做结扎手术,术后当日返家,感觉腹部疼痛,认为系术后正常反应。11月29日晚,原告疼痛难忍,才告知乡计生办。乡计生办与计生站联系后,指定原告到南阳市二院就治。经检查,系被告给原告做手术时将原告肠子割破,造成污物、粪便进入腹腔,形成重度感染。入院后原告昏迷半个月,经过三次手术,才从死亡线上拣回一条命。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但对其他费用拒绝赔偿。这明显是他们的工作失误造成的,应当给予赔偿。

被告宛城区计生指导站应诉后辩称,我站在给原告做手术前已尽到对其告知手术风险义务,原告自应承担延误治疗的责任。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不当最后导致原告小肠被切除,也承担相应责任。我们所做手术与原告在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后的症状无直接因果关系。对原告小肠切除更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站本着人道主义,垫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150000多元,出院后我们又为其免费治疗一个月,现提出反诉,要求法庭判决原告返还我们为其垫支的费用160850.05元。

针对双方的争议,宛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南阳市医学会对这次事故作医疗事故鉴定分析,南阳市医学会认为:造成原告肠管破裂的原因系结扎中误伤,被告存在在结扎中误伤肠管的医疗过失行为,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原告的小肠穿孔及小肠部分切除有因果关系。原告出现腹痛3日未及时就诊对病情恶化也有一定的影响。结论为本病例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计生站负主要责任。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造成刘云玲肠管破裂的原因系结扎中误伤,医方存在结扎中误伤肠管的医疗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与原告小肠穿孔和小肠部分切除有因果关系。原被告双方对医学鉴定书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据此足以认定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被告辩称由于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不当使原告病情加重,最后导致原告小肠被切除的后果,因鉴定书已明确认定原告的小肠切除与被告的医疗过失有因果关系,被告亦未举证证明手术并发症系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不当所致,故其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信,不能因此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针对原告术后腹痛3日才就诊的情况,因原告系农民,受其社会环境、经济条件、认识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且疼痛是术后正常现象,故不能苛求其出现腹痛就马上就医,但考虑到未及时就诊对病情恶化也有一定的影响,以原告自负15%责任为宜。

对于被告反诉,据前分析,被告的医疗过失与原告小肠穿孔及小肠部分切除有因果关系。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被告负主要责任。应当支付医疗费用160850.05元的75%,原告自负15%。被告多垫支部分24127.5元由原告予以返还,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等项费用合理部分59596元被告仍应予赔偿。以上相抵后,被告应再赔偿原告35468.5元。

说法一谁有资格作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司法鉴定,可在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这四个诉讼阶段的任何一个阶段提起申请。

过去,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公正性,经过酝酿,《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多头管理变统一管理,管鉴、审鉴、侦鉴不分的状况终结,司法机关的鉴定人将不能再从事社会服务,大量司法鉴定业务将转由获得许可的社会性司法鉴定机构承担。按照《决定》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合格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后,在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决定》颁布后,全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按照从事的鉴定事项及鉴定类别不同,分为两类。这两类鉴定机构在资格取得、管理方式和法律责任上均有较大差别,公民或者组织对其选择权限也有所不同。第一类是指纳入《决定》管理范围的鉴定机构,如: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鉴定,是国家法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第二类是指暂未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鉴定机构,仍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公民也可以自愿委托其鉴定,司法机关也可临时指定或委托,但公民在选择这类鉴定机构时,应当尽量选择实行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制度,并有统一的技术鉴定标准,以及资质较高的鉴定机构。

本案中,由于案情涉及到医疗行为,而该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必须由医疗行为专业人士运用医学知识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法院把鉴定事项委托给有鉴定资格的医学会,符合新《决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说法二履行了手术风险告知义务,医方就可以对损害后果免责吗?

在医疗关系中,患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两点:一是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的权利,俗称患者的知情权;二是获得适当、合理治疗的权利(合理与否以现有医学水平及有关法规、操作规程为标准)。基于此,在医疗活动中,医疗行为的实施者负有两项基本义务:一是详尽告知患者手术及特殊治疗的风险,并征得患者对该治疗手段的同意。医疗手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该行为是否适当的判断,除依照一般常理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外,还需由相关的权威部门作出公正的鉴定。医疗机构对患者施行手术是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人体而达到某种治疗效果,所以医院实施手术前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取得患者的同意。二是进行适当、合理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违反该基本义务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原告虽不是因为身体有恙才作手术,但她作手术是为响应计划生育政策,达到节育目的,所以她可以算作广义的患者。手术前,计生指导站虽履行了手术风险告知义务,但这也不能成为自己的医疗过失行为的免则理由,计生指导站仍要承担没有适当、合理的治疗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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