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作者:禹州法院 海燕甫 靳炳奎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是人民法院认为属于不可分而进行统一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必要的共同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对合伙组织的诉讼。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二、对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而提起的诉讼。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三、因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因连带保证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时,保证人和债务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在承发包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行为造成亏损,债权人要求归还欠款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共同被告;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或养子女,或者要求赡养的父母或养父母一方为二人以上,是必要共同诉讼人;不尽抚养义务的父母或养父母,或者要求抚养的子女或子女一方为二人以上的,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在因共同侵权发生的诉讼中,共同侵权人一方为必要共同被告。
四、因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而产生的诉讼,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五、因企业法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而产生的诉讼,企业法人分立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六、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七、共有财产权利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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