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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因公积金贷款不成,购房订金能退吗
    日期:2019-10-22 点击:179次

    因公积金贷款不成,购房订金能退吗在现实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虽然实际借款人为买房者,但大部分贷款手续均由卖方(本案中即为房产中介)协助代办,买方只需要按照卖方的协助通知提供相关材料即可。

  • 关于《民法总则》第62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日期:2019-10-17 点击:248次

    关于《民法总则》第62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关于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的“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理解
    日期:2019-10-17 点击:166次

    关于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的“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理解《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尽可能使合同生效的精神,以及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将该条款规定的履行“主要义务”简单地理解为履行全部义务中的大部分,而首先应当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其次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考量,最后应当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以及履行的数量等因素进行认定。

  • 无端被商家怀疑拿走商品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日期:2019-05-15 点击:209次

    无端被商家怀疑拿走商品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商店未损害小赵的名誉权。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损害公民的名誉权,要从行为是否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来综合进行认定。本案中,商店店员只是提出合理怀疑,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并未损害小赵的名誉。

  • 店员见顾客被盗未提醒 责任应如何认定
    日期:2019-05-13 点击:347次

    店员见顾客被盗未提醒 责任应如何认定应由该专柜承担相应的责任,杨某到该专柜购物,与该专柜之间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杨某在选购接受服务的过程中,财产权利遭到了侵犯,受到了经济损失,该专柜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台风“山竹”损毁房屋 房贷还要还么
    日期:2019-05-13 点击:276次

    台风“山竹”损毁房屋 房贷还要还么面对自然灾害,国家也会给予受灾群众相应的补助和优惠政策。2008年汶川地震时,央行和银监会就曾下发通知,对于借款人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所以,受灾群众应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受灾情况,请求出台政策给予救济。

  • 胎儿能否主张抚养费赔偿
    日期:2019-05-12 点击:145次

    胎儿能否主张抚养费赔偿孩子的出生存在必然性,当胎儿顺利转化为婴儿的时候,他就具有公民的相关权利。因此要求赵某赔偿其抚养费的要求合法。

  • 自杀现场的手机短信能否认定为有效遗嘱
    日期:2018-12-06 点击:539次

    自杀现场的手机短信能否认定为有效遗嘱遗嘱作为对已经逝去的被继承人意思的承载体现,为了可以最为真实有效地记载和还原逝去之人的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且严格的要求。如果留存的短信不能满足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要求,就不能认定为有效的遗嘱。

  • 在无法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时,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认证规则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日期:2018-12-05 点击:593次

    在无法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时,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认证规则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但由于高度可能性是民事案件的认证标准,法律并未规定不适用于身份关系的认定,同时,继承案件不仅涉及身份关系,更侧重于遗产的分割,推定身份关系的最终目的是推定非婚生子女享有的财产继承权,因此,基于保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承办人认为本案可以高度可能性认证规则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 探望权行使时间和方式的正确认定
    日期:2018-12-04 点击:351次

    探望权行使时间和方式的正确认定探望权作为一种特殊权利,它需要直接抚养方的协助和子女的配合,否则探望权人难以真正行使该权利。因此,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及探望权人的合法权利,司法实践中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首先应由当事人双方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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