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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债的目的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实现
    日期:2012-07-30 点击:170次

    债的目的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实现 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但不同法律关系的目的不尽相同,权利人实现其利益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一定的财产利益。这一目的,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实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债权人的权利(利益)便不能实现。而在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中,权利人可以直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权利,无需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来实现法律关系的目的。

  • 占有的消灭,是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控制
    日期:2012-07-30 点击:504次

    占有的消灭,是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控制 占有的消灭,应当以占有人是否仍有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为依据。所以,如果基于占有人的意思,例如将物交付给他人、抛弃对物的占有,或者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例如占有物被盗、遗失,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管领、控制,占有即归于消灭。

  • 占有的取得方式,因占有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而不同
    日期:2012-07-30 点击:1449次

    占有的取得方式,因占有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而不同 由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纯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因此不要求取得这种占有的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依其行为直接取得对物的占有。另外,这种占有的取得方法并不一定是要求对物直接施加自己的力量,只要将物置于自己的控制范围内,即可认为取得了对物的占有。例如对于房屋并不是要使用才为占有,只要上锁不使他人擅自进入,就是占有了房屋。

  • 占有人对于非法行为的侵害,有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
    日期:2012-07-30 点击:937次

    占有人对于非法行为的侵害,有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包括:(1)自力防御权。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例如侵入占有人的房屋,可以以自己的力量进行防御,例如将侵入者驱逐出房屋。自力防御权的保护,重在占有的事实状态,因此只有直接占有人可以行使,间接占有人无此权利。(2)自力取回权。即占有人对于被他人侵夺的占有物,有权取回。例如占有人的动产,被他人非法侵夺时,占有人可以当场或追踪取回。

  •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日期:2012-07-30 点击:186次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依其推定的权利进行。这种推定的权利种类,应视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行使的权利种类为限。例如,所行使的是租赁使用权,即推定其有租赁使用权。善意占有人即以其受推定的权利,对占有物使用收益。但是,善意占有人的这种使用、收益权,必须是其受推定的权利在内容上具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如果受推定的权利不具有使用、收益权能,如质权、留置权,占有人即无使用、收益权。

  •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日期:2012-07-30 点击:295次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形韵占有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因此,占有的效力必有权利的推定,即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合法。当然这种法律的推定也有其事实的基础,即依一般情形而论,占有人是基于本权而占有,没有权利而进行占有的只是例外。占有人既有占有的事实,一般也有占有的权利;故权利的推定是法律就一般情形而为的推定。

  • 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日期:2012-07-30 点击:206次

    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在现代民法上,占有成为独立于所有权及他物权的一项制度:无论是所有权人的占有,还是非所有权人的合法占有、非法占有等,均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是将占有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来加以规定的,并未承认占有为一项独立的制度。但在学理上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我国应建立独立的占有制度。

  •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日期:2012-07-30 点击:332次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使用供役地的目的,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否则,如果供役地不能提供需役地的便利,就不必设定地役权。其所供便利,不是为需役地承受,而是为特定人享受时,也不是地役权问题,而是人役权问题。

  • 土地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日期:2012-07-30 点击:170次

    土地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义务,在于交付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给承包人,提供集体组织的农林设施给承包人使用,不得随意干涉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 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日期:2012-07-30 点击:117次

    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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