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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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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解析自由职业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日期:2012-02-12 点击:427次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解析自由职业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自由职业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是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本案中靳某作为自由职业者,不是出版社的职工,与出版社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解析承诺不要求赔偿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日期:2012-02-12 点击:415次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解析承诺不要求赔偿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单某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协议中虽然承诺不再向厂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但是该协议是在违背单某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这样等于剥夺了单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而无效。

  • 因工死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日期:2012-01-13 点击:277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日期:2012-01-13 点击:364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日期:2012-01-13 点击:285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日期:2012-01-13 点击:259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1-13 点击:305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日期:2012-01-13 点击:373次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职工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日期:2012-01-13 点击:275次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工伤保险条例之工伤保险基金
    日期:2012-01-13 点击:282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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